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董事张汉斌先生和马敬仁先生对公司拟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孔雨泉先生由于个人 原因未能发表独立意见。 鉴于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审计工作团队已经连续多年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同时考虑到公司业务的发展和未来审计的需要,同意公司更换 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 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7年度审计要 求,因而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 张汉斌、马敬仁 2017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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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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