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200000 元(含税);
2、股权登记日:2017 年 6 月 6 日;
3、除权除息日:2017 年 6 月 7 日;
4、现金红利发放日:2017 年 6 月 7 日。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2017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 2017 年 5 月 12 日披露在《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17-027);
2、自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一
致;
4、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距离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
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 2016 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779,019,047 股为
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2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1.080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
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1.200000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
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
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
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
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4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本次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期为:2017 年 6 月 6 日;
2、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6 月 7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利润分配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6 月 6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6 月 7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44 上海天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 08*****235 REAL FUN HOLDINGS LIMITED
3 08*****518 新疆利能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江路 28 号
咨询联系人:金依
咨询电话:0512-82783910 咨询传真:0512-82757667
七、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确认文件;
2、天顺风能:第三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四次会议决议;
3、天顺风能: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