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价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价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连续二个交易日内(2017 年 5 月 26 日、2017 年 5 月 31 日)收盘价格
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22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公
司股票交易属于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本公司关注、核实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要求,本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实,现对有关核实情况
说明如下:
1、本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披露了《关于与瓮安东华星景生态
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瓮安县草塘“十二塘”景观工程(一期)项目 EPC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公告》。该 EPC 项目建设工期预计
约为 19 个月,合同金额为 87449.17 万元人民币(暂估价),属于重大
日常生产经营合同。
2、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3、本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媒体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近日,本公司互动平台上关于可燃冰、中海油天然气项目的投资者
提问可能对股价产生了影响,现具体说明如下:
(1)关于可燃冰的投资者提问
5 月 19 日、20 日,有投资者通过互动平台提出关于本公司是否有
可燃冰概念等问题。5 月 22 日,本公司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复,即“本公
司关注到,2017 年 5 月我国首次海域可燃冰试采成功,并计划于 2030
年实现商业化开采利用。可燃冰又称天然气水合物,其中甲烷含量占
80%~99.9%,其组分与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相近。应该说,可燃冰的开采
属于化工行业上游的业务范畴,可燃冰的加工和利用与本公司业务领域
相关”。
对此,本公司认为,由于在温度和压力改变时 1 立方米可燃冰将转
化为 164 立方米的天然气和 0.8 立方米的水,因此,可燃冰无论作为燃
料,还是化工行业的原材料,其运输和利用均关系到天然气液化(即 LNG)
等环节。本公司在 LNG 等业务上具有丰富的工程业绩,联合研发的撬装
LNG 装置也正在进行市场化推广。但国家预测可燃冰于 2030 年实现商业
应用,当前只是一个概念,谈其实际应用为时尚早。因此该业务相关性
在近期内对本公司主营业务应不构成影响。
(2)关于中海油煤制气项目的投资者提问
5 月 22、23、25、26 日,有投资者通过互动平台相继提问本公司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的《中国海油鄂尔多斯 40 亿标方/年煤制天然
气项目设计服务合同》的履行以及雄安蒙西管道项目等情况。26 日,本
公司对此问题进行了回复,即“该项目合同签订于 2015 年 5 月,详见
本公司发布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
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订中国海油鄂尔多斯 40 亿标方/年煤制天然气
项目设计服务合同的公告》(东华科技 2015-019 号),本公司已配合项
目业主开展了项目的前期工作和总体设计的部分工作,并收取了相应的
服务费用。该项目尚待业主推进。”
对此,本公司认为,本次参与并完成中国海油鄂尔多斯煤制天然气
项目的前期工作和部分总体设计工作时,国家尚未提出雄安新区的建设
规划。该项目后续进展情况尚待业主推进。
4、本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经向本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询问,不存在关于
本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未
买卖本公司股票;
7、本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
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本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
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必要的风险提示
1、本公司经过自查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 、 本 公 司 郑 重 提 醒 广 大 投 资 者 ,《 证 券 时 报 》、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所有信息
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公告。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