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629 号文核准,根据《关于江
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
[2016]939 号),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的 1,835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募集资金总额 409,021,5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
43,541,426.55 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 365,480,073.45 元。华普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16 年 12 月 12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会验字[2016]5120 号”验资报告。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之一《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新型农药项目》变
更为《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400 吨 HPPA 及 600 吨 HPPA-ET 项目》、《江
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300 吨 98%氟酰脲原药及年产 300 吨 96%螺甲
螨酯原药项目》和《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 500 吨 97%甲氧咪草烟
原药及年产 500 吨 97%甲咪唑烟酸原药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媒
体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19)。
2017 年 4 月 2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指定信息媒体
披露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7-025)。
二、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吴耀军先生代表公司及子公司(公司
及子公司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作为共同一方)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与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行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新的《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 。
公司将利用原有已开立的 2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进行存放募集资金,另外,
新开立 1 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后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和对应的募投项目如
下:
开户 原存放的募投项
银行名称 专户账号 金额(万元) 用途
主体 目
中国工商
中 年产 300 吨 98%氟
银行股份 淮安国瑞化工有
旗 9,593.66 酰脲原药及年产
有限公司 4301014929100409972 限公司新型农药
股 300 吨 96%螺甲螨
南京大厂 项目
份 酯原药项目
支行
中国工商
中 年产 500 吨 97%甲
银行股份
旗 氧咪草烟原药及年
有限公司 4301014929100416897 10,233.38 /
股 产 500 吨 97%甲咪
南京大厂
份 唑烟酸原药项目
支行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年产 400 吨 HPPA 及 淮安国瑞化工有
淮安
有限公司 4301014929100411589 5,744.81 600 吨 HPPA-ET 项 限公司新型农药
国瑞
南京大厂 目 项目
支行
注 1:截至 2017 年 5 月 8 日,原募投项目“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新型农药
项目”专用账户存放的募投资金产生利息 21.08 万元,统一存放于“氟酰脲原
药及螺甲螨酯原药项目”专用账户。
注 2:淮安国瑞为中旗股份的全资子公司,中旗股份通过子公司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HPPA 及 600 吨 HPPA-ET 项目”,中旗股份负责确保子公司遵守募
集资金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仅用于甲方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 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和淮安国瑞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统称
“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厂支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专户仅用
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力军、周会明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乙方应当在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
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及时”指见(五)、(六)约定)向丙方出
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
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2019 年 12 月 31
日)结束后终止。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甲、乙、丙各方于 2017 年 1 月 3 日签
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效力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江苏中旗作物保护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