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26 日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17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李春光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02,334,200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8982%。
2、出席现场股东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1,916,8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45.80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17,4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947%。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417,4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0947%。
4、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董秘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1、关于独立董事津贴标准及费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1,916,8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99.7937%;反对 41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6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417,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李春光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 股
2.02.候选人:钟景明 同意股份数:201,916,806 股
2.03.候选人:陈林 同意股份数:201,916,806 股
2.04.候选人:赵文通 同意股份数:201,925,804 股
2.05.候选人:姜滨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 股
2.06.候选人:尹文新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李春光 同意股份数:4 股
2.02.候选人:钟景明 同意股份数:6 股
2.03.候选人:陈林 同意股份数:6 股
2.04.候选人:赵文通 同意股份数:9,004 股
2.05.候选人:姜滨 同意股份数:4 股
2.06.候选人:尹文新 同意股份数:4 股
(2)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何雁明 同意股份数:201,916,803 股
3.02.候选人:李耀忠 同意股份数:201,921,302 股
3.03.候选人:王凡 同意股份数:201,916,802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何雁明 同意股份数:3 股
3.02.候选人:李耀忠 同意股份数:4,502 股
3.03.候选人:王凡 同意股份数:2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马晓明 同意股份数:201,916,804 股
4.02.候选人:牛正刚 同意股份数:201,921,304 股
4.03.候选人:柴慧萍 同意股份数:201,916,802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4.01.候选人:马晓明 同意股份数:4 股
4.02.候选人:牛正刚 同意股份数:4,504 股
4.03.候选人:柴慧萍 同意股份数:2 股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庆国、刘宁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夏东方钽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