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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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
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
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
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 14:00 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西路 25 号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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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的时
间和方式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00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59%;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取得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 1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5,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70%。据此,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0,09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1129%。
以上股东均为截止 2017 年 5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列席会议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会议见证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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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16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
案》;
7、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8、审议《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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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6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2%;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8%;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98.7818%;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182%;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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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08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7%;
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
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
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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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丁 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吴明德 张 诚
2017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