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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烯碳: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27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26 日收到
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送的《关于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
纪律处分的决定》(深证上〔2017〕335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烯碳”或“公司”)存
在以下违规事实:
    1.公司未能在 2017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和 2017 年第一季度季
度报告。
    2.公司因 2015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股票交
易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在公司 2016 年度出售子公司部分股权会计处理存在明显争
议,直至 2017 年 4 月 24 日方聘任审计机构的情形下,公司仍预计股票不存在暂停
上市风险,未能及时发布股票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以及不能在规定期限
内披露定期报告的提示性公告,直至 2017 年 4 月 28 日方披露相关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2.1 条、第 6.1
条、第 6.2 条和第 14.1.8 条的规定。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编制期间代董事长兼董事兼执行副总裁王利群,董事兼总
裁范志明,董事刘成文、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张小猛,独立董事申屠宝卿、朱宝库,
监事罗阳、尚朝伟,财务总监李寿兵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
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主要责任。独立董事叶少琴、监事戴囡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对公司
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公司执行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孙家庆未能恪尽职守、履行
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4 条、第 3.1.5 条
和第 3.2.2 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7.2
条、第 17.3 条和第 17.4 条以及本所《主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二、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董事长兼董事兼执行副总裁王利群,董
事兼总裁范志明,董事刘成文、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张小猛,财务总监李寿兵,独立
董事申屠宝卿、朱宝库,监事罗阳、尚朝伟予以公开谴责处分;
    三、对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叶少琴、监事戴囡和执行副总裁
兼董事会秘书孙家庆予以通报批评处分。
    对于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
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所作出的上述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在
收到本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上述决定
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银基烯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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