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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圣莱: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议决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27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议决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26 日(周五)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6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5 月 25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2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二楼 213 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4、召集人: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符永利先生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2 位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 29,42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3921%。
    1、现场会议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共 2 人(代表 2 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 29,427,4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3921%。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0 人(代表 0
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
    3、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不含 5%)股份的股东。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 1 位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42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7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29,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6、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7、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29,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2017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9,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100.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的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427,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农、肖玥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圣莱达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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