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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解冻公告
公告日期:2008-07-25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股权解冻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08年7月23日,本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获悉:巢湖市第一塑料厂已全部履行法定义务,根据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解除冻结证券通知书》([2008]巢执字第5-13号),被冻结的巢湖市第一塑料厂持有的本公司限售流通股400万股及冻结期间因资本公积金转增的200万股已于2008年7月23日依法解除冻结。
    因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滨中商初字第32-2号)轮候冻结巢湖一塑持有的本公司400万股限售流通股,冻结期限两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上述轮侯冻结包括孳息(孳息是指通过上海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其效力从登记在先的冻结证券解除冻结且本次轮侯冻结部分生效之日起产生(参见公司于2008年5月14日披露的2008-014号公告)。
    截至目前,巢湖一塑目前持有的本公司12,485,280股限售流通股仍全部质押、冻结。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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