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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凤凰涉及诉讼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26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尚未开庭审理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5,652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上海市
杨浦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17)沪 0110 民初 8861 号、《传票》(2017)
沪 0110 民初 8862 号及相关《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本。上海自行车三厂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原告一)、上海晟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二)以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公司。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
    (一)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公司将上海市内江路 17 号房屋及上海市贵阳路 449 号房屋归还
给被告。
    2、依法判令公司向原告支付房屋占用费合计人民币 5,652 万元。
    3、案件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原告起诉的理由
    原告一及原告二在起诉书中称:
    原告一为上海轻工(集团)公司于 2000 年 8 月新设的公司,2002 年原告一
投资主体变更为原告二。原告二在 2006 年 7 月整体改制时,原告一及本案系争
房产(即上海市内江路 17 号房屋及上海市贵阳路 449 号房屋)均纳入改制范围。
同年九月,丽正国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原告二全部股权。因历史原因,本
案系争房产一直由被告占有、使用,自原告二转制后未支付过租金。2015 年 5
月,原告二发函向被告催讨,被告复函同意归还,并于 2017 年 1 月 30 日再次明
确意愿归还,但至今仍未移交。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
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特此公告。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6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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