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本保荐机构”)作为安徽
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皖维高新”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要求,就皖维高新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
称“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6]2959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80,000,000股,发行价
格为4.65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02,000,000.00元,扣除发行
费用22,810,000.0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79,190,000.00元。上述募集资
金到位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为公司出具了
(会验字[2017]3613号)《验资报告》。
2017年5月18日,公司、本保荐机构与中国银行巢湖分行营业部、中国建设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团结路支行、兴业银行巢湖支行、工行合肥巢湖滨湖支行签
订了《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
存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
票预案(修订稿)》,本次非公开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发行费用)不超过
200,361.24万元(含200,361.24万元),拟投入如下项目:
项目名称 总投资金额(万元)
10万吨/年特种聚乙烯醇树脂、60万吨/年工业废渣综合利用
200,361.24
循环经济项目
若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足以支付前述款项的部分,公司将通过
自筹资金方式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
实际情况以自有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置换
前期投入。
在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董事会将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
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进行调整。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截至2017年4月25日,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
投入募投项目的金额为人民币1,421,470,844.90元,需置换的自筹资金金额为人民
币1,279,190,000.00元,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
10万吨/年特种聚乙烯醇树脂、60万吨/年工业废
1,421,470,844.90 1,279,190,000.00
渣综合利用循环经济项目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情况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会专字[2017]3579号《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认为皖维高新管理层编
制的《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专项说明》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皖维高新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四、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自筹资金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召开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六届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
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279,190,000.00元。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
时间不超过6个月,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
划一致,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
月,符合相关法规的要求。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皖维高新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事
项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预先投入自筹资金情况已经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
审核并出具了会专字[2017]3579号《关于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并经公司六届三十三次董事会、六届
二十次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募集资金
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保荐机构对公司实施上述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
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