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认为: 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沈阳新乐生物制药有限公司45.45%股权,出售所属的深圳市福田区"滨基雅苑"二层,其控股子公司大连长兴水泥有限公司出售其持有的黑龙江长兴投资有限公司35%股权,有利于调整公司现有投资结构,减少或有投资损失,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要求。定价政策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依据,公平合理。该交易不属于关联交易,未造成公司资产流失,也未有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权益的行为发生。 为此,本人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出售相关股权、资产的议案,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特此声明。 独立董事:宋冬林 朱文山 杨恩发 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大连长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大连长兴水泥有限公司出售股权、资产的独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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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03-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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