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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互联: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25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四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
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于四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互联网投资并购基金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调整互联网投资并购基金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和公司利益的情形。我们对上述
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调整为互联网投资并购基金优先级资金提供回购担保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调整为互联网投资并购基金优先级资金提供回购担保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且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龚正伟先生、盛真先生、吴荣光先生、程全喜先生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按各自出资认缴比例为互联网投资并购基金优先级资金本金及预期收益提供回购连带
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自有资金通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
向控股子公司天津三五互联移动通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通讯”)提供8000万元的委
托贷款,本次委托贷款用于天津通讯归还项目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补充天津通讯项
目流动资金,可以缓解天津通讯项目流动资金需求压力,降低财务成本,实现公司和股东利
益最大化。委托贷款年利率定价合理,不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同意公司为
天津通讯提供8000万元委托贷款。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红军                    涂连东                   曾招文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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