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17】第70号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24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快报》,预计
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1,031.06万元。2017年4月22日,你公司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
其中2016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1,920.52万元。你公司在2016年
度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与实际数据差异较大,直至2017年3月
31日才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予以修正,未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和第11.3.7条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第5.3.4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
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
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
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全体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
的责任。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