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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第七届董事会2017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25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5 月 22 日以书面、传真及电子邮
件的形式送达各位董事,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24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应收董事表决票 6 份,实收董事表决票 6 份。会议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
协议补充协议的议案》(6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王
继红先生回避表决)。
    公司通过控制的境外子公司 NEO DYNASTY LIMITED 以现金为对价
收购 YAN ZHAO GLOBAL LIMITED 持有的 ABERCROMBIE & KENT GROUP OF
COMPANIES S.A. 90.5%的股份和相关权益份额(前述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就本次交易,公司与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集
团”)于 2017 年 5 月 7 日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
由于签署《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时所依据的相关情况已经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与中弘集团签署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具
体内容如下:
    将《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第七条的“补偿数额的调整”删除,
并替换为下列条款:
    “第七条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灾、水灾、台风、暴风、雨
雪、天灾、爆炸、事故、罢工、暴乱、战争及其他敌意行动、重大政
策性变化及政府禁令等。遭遇不可抗力一方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不可
抗力事件的发生,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
限内提供其遭遇不可抗力的有效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协议双
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 并应采用所有合理努力
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本协议双方应当及时
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恢复履行本协议。”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将与 2017 年 5 月 7 日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17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议案一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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