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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杨世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5-12
关于对杨世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7]2号
杨世江:
  经查,你于2016年11月10日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卖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234股,且你实际控制的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10月28日通过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卖出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6.43万股,成交金额2490.35万元。该股票减持行为违反了你2016年10月11日作出的不减持承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严格履行承诺,杜绝违反承诺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2017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1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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