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券代码:112250 债券简称:15 云旅债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15 云旅债”付息公告
发行人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5 云旅债”持有人。凡在 2017 年 5 月 31 日(含)前买入并持
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5 月 3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
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2015 年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17 年 6 月 1 日支付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至
2017 年 5 月 31 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开发行
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债券名称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
债券简称 15 云旅债
债券代码
发行人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规模 人民币 4 亿元
期限为 3 年,附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2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债券期限
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债券利率 票面利率为 5.90%
起息日 2015 年 6 月 1 日
2016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6 月 1 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若投
付息日 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的 6 月 1 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兑付日期为 2018 年 6 月 1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
兑付日 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的 6 月 1 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经东方金诚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评级展望为稳
信用级别
定,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本期债券由世博旅游集团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担保情况 保,担保范围包括本期债券本金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
现债权的费用
主承销商、债券受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理人
上市时间 2015 年 7 月 8 日
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托管、委托
债券派息、兑付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构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期债券票
面利率为 5.90%,每 10 张面值 1,00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59.0000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9.0000000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
息为:53.1000000 元。下一付息期票面利率为 5.90%。
三、本期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付息日
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 2017 年 5 月 31 日
本次除息日 2017 年 6 月 1 日
本次付息日 2017 年 6 月 1 日
下一付息期起息日 2017 年 6 月 1 日
四、本期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5 月 3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5 云旅债”持有人。凡在 2017 年 5 月 31 日(含)
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7 年 5 月 31 日卖出本
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五、本期债券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派
息款到账日 2 个交易日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
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
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
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
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二)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三)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
公司名称: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冲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白龙路世博园
联系电话:0871-65012059
传真:0871-65012227
联系人:毛新礼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
公司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坚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4 层
联系电话:010-57631121
传真:010-88091826
联系人:易德超
(三)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戴文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8122
特此公告。
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