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
的核查意见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湖北
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之洋”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
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17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同意,久之洋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000 万股,发行
价格为每股人民币 22.50 元,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6 月 2 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为 9,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 12,000 万股。
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1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 10 股派 3.6000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 4,320.00 万元
(含税)。本次权益分配未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 120,000,000 股,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的数量为 17,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北京派鑫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鑫
科贸”)。
(一)派鑫科贸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
下:
1、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久之洋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金
总额的,本公司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原限售股份。
2、自久之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久之洋股份,也不由久之洋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可能根据资金需求,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公司所持久之洋股份的 3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本公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久之洋予以公告。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股东股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作出的
相关承诺。如违反该等规定或承诺,本公司将通过久之洋公告未予履行承诺的具
体原因;同时,本公司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交付久之洋。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
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该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资金的情
形,上市公司也未对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7 年 6 月 2 日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17,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14.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北京派鑫科贸有限公司。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本次实际可上市
股东姓名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流通数量
北京派鑫科贸有
17,100,000 17,100,000 5,130,000 注
限公司
注:派鑫科贸作为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资金需求,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其所持久之洋股份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派
鑫科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久之洋予以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17,100,0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130,000 股。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久之洋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
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
页)
保荐代表人:
侯 力 何 燕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