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7,1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4.25%;实际
可上市流通数量为5,13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75%。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7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久之洋”)经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1017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久之洋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000万股;公司股票自2016
年6月2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总股本
为9,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为12,000万股。
2017年5月16日,公司实施完毕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总股12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6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共分配
现金红利4,320.00万元(含税)。本次权益分配未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
股份数量产生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12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的股份数
量为9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为:北京派鑫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派鑫科
贸”),该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做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1、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承诺:
(1)若根据询价结果预计久之洋新股发行募集资金额超过募投项目所需资
金总额的,本公司将按照发行方案公开发售部分原限售股份。
(2)自久之洋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本公司已持有的久之洋股份,也不由久之洋回购该部分股份。
(3)在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可能根据资金需求,采用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本公司所持久之洋股份的30%,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本公司将提前3个交易日通知久之洋予以公告。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股东股权变动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作出
的相关承诺。如违反该等规定或承诺,本公司将通过久之洋公告未予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同时,本公司自愿将违反承诺减持所得收益全部交付久之洋。
2、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
做出的承诺一致。
3、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截止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
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2017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17,100,0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4.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 1 名,为法人股东。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单位:股
所持限售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全称 备注
股份总数 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量
北京派鑫科贸有限
1 17,100,000 17,100,000 5,130,000 注
公司
合 计 17,100,000 17,100,000 5,130,000
注:派鑫科贸作为持股 5%以上的法人股东,承诺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
期满后两年内,可能根据资金需求,采用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方式减
持不超过锁定期满时其所持久之洋股份的 30%,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且派
鑫科贸将提前 3 个交易日通知久之洋予以公告。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 17,100,000
股,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5,130,000 股。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
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持有该部分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同意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