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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缆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24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2017
年4月27日公告,本次会议于2017年5月23日(星期二)下午14:30在青岛市崂山
区九水东路628号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4楼会议室召开,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沛云先生主持,本
次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2,216,952,202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6.639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214,502,81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66.565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449,3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3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8 人,代表股份 2,544,1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076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94,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2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 人,代表股份 2,449,38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736%。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出
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审议通过如下
议案: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16,599,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41%;
    反 对 344,1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155%;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2、《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216,599,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41%;
    反 对 344,1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155%;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3、《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 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同意2,216,569,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27%;
    反 对 379,2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171%;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4、《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2,216,599,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41%;
    反 对 344,1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155%;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5、《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2,216,611,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47%;
    反 对 336,5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152%;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2%。
    该议案以特别决议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203,9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86.6279%;反对336,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2266%;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0.1454%。
    6、《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及确认 2016 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同意2,216,598,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40%;
    反 对 345,8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156%;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190,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86.0895%;反对345,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3.5922%;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184%。
    7、《关于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2,216,599,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41%;
    反 对 348,5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157%;
    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2%。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8、《关于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2,216,569,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27%;
    反 对 374,8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169%;
    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161,2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84.9496%;反对37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7320%;弃权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184%。
    9、《关于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最高额财务资助的的议案》
    同意2,216,570,6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99.9828%;
    反 对 373,110 股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比 例 为
0.0168%;
    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4%。
    该议案获表决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同意2,162,6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比例为85.0046%;反对373,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4.6652%;弃权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3302%。
    注:上述议案中“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17 年 4 月 2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
告。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独立董事向大会作2016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2016 年 度 述 职 报 告 全 文 详 见 2017 年 4 月 27 日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房立棠、郭芳晋
    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公
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青岛汉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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