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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08-07-2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有关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08年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本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截止2008 年6 月30 日, 公司与大股东的资金往来主要为经营性活动造成的,资金清算及时;公司与关联方间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也不存在以其他形式或变相影响公司独立性和资金使用的违规情况。公司报告期内对外担保发生额78,224万元,报告期末对外担保余额为125,799万元,上述担保行为均为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我们认为,公司与大股东间的资金往来是必要的经营活动产生的,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现象,同时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规范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关于调整电、蒸汽关联交易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山东海化集团有限公司电、蒸汽实际生产成本变化较大,根据公司与海化集团签订的《关于相互提供产品及服务的综合协议》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从2008年7月1日起,拟将海化集团供应给公司的电由原来的0.479 元/千瓦时调到0.518 元/千瓦时(不含税);蒸汽由原来的125元/吨调到166.37元/吨(不含税)。 
    此次调整电、蒸汽关联交易价格的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四位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本次电、蒸汽关联交易价格的调整体现和反映了成本变化的情况,客观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价格的调整,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是董事会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及现有的担保情况,在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现金流量情况以及投资需要合理预测的基础上而确定的。该议案涉及的担保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故一致同意该项议案。 
    独立董事:张宏 王全喜 王汉民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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