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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力特: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17]第73号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23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17]第73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7 年 5 月 14 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英力特化工”)收到深圳证券交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
于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17]
第 73 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公司就《关注函》中的问题向
控股股东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
集团”)和受让方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发
出了工作联系函,请双方就相关问题进行核实并配合公司进行信息披
露工作。
       《关注函》中的问题 1 已回复并公告,问题 2、问题 3 相关各方
已核实完毕,现回复如下:
       问题2.关于双方因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
特煤业”)沙巴台煤矿采矿权证到期,就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产生分
歧一事,请答复以下问题:
       (1)请你公司详细说明《产权交易合同》对价款支付方式的具
体约定、双方分歧的具体情况、达成的初步意见的内容、上级部门具
体是指哪个主体、其未予批准的原因、目前的协商情况、之后进一步
协商的安排,以及对相关协商情况和分歧是否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
务;
    回复:
    经核实,《产权交易合同》对价款支付方式的具体约定:《产权交
易合同》第四条支付方式约定,甲方(英力特集团)、乙方(天元锰
业)约定按照一次性付款方式支付价款。乙方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的本合同标的保证金计人民币(小写)15,000万元【即人民币
(大写)壹亿伍仟万元】,在本合同生效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
分价款。除上述已支付保证金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外,乙方应
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余的产权交易价款人民币
(小写)481810.11万元【即人民币(大写)肆拾捌亿壹仟捌佰壹拾
万零壹仟壹佰元整】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
    经向英力特集团核实,双方分歧的具体情况、达成的初步意见的
内容如下:2017年2月4日,天元锰业以沙巴台煤矿地处贺兰山保护区、
规划调整短期内难以完成、受让资产可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请求自
治区政府协调英力特煤业股权及债权项目转让价款。考虑到本次交易
影响面广,天元锰业和英力特集团都是自治区大型骨干企业,为保证
本次交易的顺利推进,自治区政府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区内企业形
象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的角度考虑,先后多次组织召开专题协
调会,按照会议协调意见,双方进行了协商。经过协商,2017年2月
17日,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
同》、《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等相关协议,《补充协议》中对于价款的支付安排调整如下:在英力
特煤业目前恢复生产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按照2017年2月【】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文件【文件名称】的协调意见,对《产权交易合
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安排进行调整,即受让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
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英力特煤业股权及债权项目的转让价款
496810.11万元(以下简称“转让价款”)的60%,即人民币298086.066
万元(其中债权58453.58万元),前述转让价款支付后的10个工作日
内办理英力特煤业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英力特集团确保协调自治区相
关部门及配合天元锰业进行英力特煤业沙巴台煤矿调出贺兰山自然
保护区的相关工作,沙巴台煤矿调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后,天元锰业
支付转让价款的40%,即198724.044万元(不设定担保、不计算利息)。
《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与《产权交易合同》
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中留白的宁夏回族自治
区协调意见未能落实,导致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的前提条件未成立。
    经核实,2017 年 5 月 13 日公司公告中所指的上级部门是中国国
电集团公司。2017 年 5 月 11 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发《中
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及相关
债权转让给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复意见:“鉴于国电英
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英
力特煤业公司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违背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
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的有关规定,并将
对《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决定在该
问题彻底解决后,再依法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审批《股份转让协议》
及相关事项。”
    经核实,《补充协议》签署后,协议中留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协
调意见未能落实,英力特集团、天元锰业多次向政府请示落实协调意
见,截止 2017 年 5 月 11 日《补充协议》中留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协
调意见最终未能落实,导致补充协议签订的前提条件未成立。由于此
事项未确定,交易双方未通知公司。从 2017 年 2 月 4 日天元锰业提
出请求自治区政府协调英力特煤业股权及债权项目转让价款、双方对
转让价款支付安排进行协商、签署《补充协议》的情况,交易双方未
通知公司,因此公司对于上述情况未能进行披露。2017 年 5 月 11 日
英力特集团收到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关于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给宁夏
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批复》,2017 年 5 月 12 日通知公司,公司获知
上述信息后 2017 年 5 月 13 日发布公告,披露了上述信息并提示了存
在的风险。
    对于目前的协商情况、之后进一步协商的安排,经向英力特集团、
天元锰业核实,截止目前双方仍在协商。
    (2)2016年12月6日,你公司披露了《关于国有控股股东拟协议
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同意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
特集团”)出售持有的你公司的全部股份,同时公布了意向受让方的
征集条件,其中包括“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应对英力特煤业
和英力特化工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后,出具如下承诺:接受
英力特煤业和英力特化工现状,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竞买,
不得以不了解英力特煤业和英力特化工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情况等
信息或转让方未尽披露义务为由取消此次交易或不作为,并放弃一切
向转让方追责和索赔权利。”请说明沙巴台煤矿的相关情况是否属于
英力特煤业的“现状”,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
业”)作为意向受让方在资格确认及尽职调查后是否出具了上述承诺。
如是,现因沙巴台煤矿的相关情况而与对方产生分歧,天元锰业是否
违反了上述承诺。请天元锰业聘请的律师、本次收购独立财务顾问对
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经核实:
    英力特集团回复如下:2016 年 12 月 19 日,天元锰业按照征集
公告的要求,委派授权代表人到现场报名并递交了申请材料(第一批
材料)。经预审合格,作为预审合格意向受让方,2016 年 12 月 26 日
天元锰业派出尽调团队参加了英力特集团安排的统一尽调工作。天元
锰业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调查、走访问询等方式,全面客观的了解清
楚英力特煤业沙巴台煤矿的实际情况。天元锰业在尽职调查完成后,
于 2017 年 1 月 3 日,向英力特集团提交了书面尽职调查无异议承诺
文件及其他申请材料(第二批材料)。其承诺的主要事项为:1.通过
资格预审后已对英力特化工和英力特煤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现
已了解并完全接受英力特化工和英力特煤业现状,本公司以独立判断
决定自愿参与本次股份转让的竞买,将来不会以不了解英力特化工和
英力特煤业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情况等信息或英力特集团未尽披露
义务为由取消交易或不作为,并承诺放弃一切向英力特集团追责和索
赔的权利。2. 本公司完全理解并同意英力特化工《股份转让协议》、
英力特煤业《产权交易合同》、英力特化工《职工劳动关系接续与保
障方案》、英力特煤业《职工劳动关系保障与接续方案》、《保障方案
履行之保障协议》和《保障金专用账户监管协议》(协议名称以届时
实际签署的为准)。依据双方合同约定:乙方(天元锰业)已通过甲
方(英力特集团)披露的信息了解并接受有关交易资产的瑕疵,包括
但不限于英力特煤业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未取得土地使
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瑕疵问题,并通过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并接受英力
特化工和英力特煤业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等现状,在本合同签订后
不会以不了解英力特化工和英力特煤业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情况等
信息或甲方未尽披露义务为由不履行或撤销本合同,并放弃一切向甲
方追责和索赔权利。2017 年 1 月 6 日,天元锰业按照《股份转让协
议》约定,向英力特集团缴纳了人民币 1 亿元的缔约保证金。2017
年 1 月 8 日,天元锰业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向上海联合产权
交易所缴纳了人民币 1.5 亿元的缔约保证金,并领取了产权交易竞买
文件。在此全过程中,沙巴台煤矿的相关情况与产权交易公告中所披
露的情况完全一致,属于英力特煤业的“现状”。据此,天元锰业以沙
巴台煤矿地处贺兰山保护区、规划调整短期内难以完成、受让资产可
能成为无效资产为由,提出的调整《产权交易合同》转让价款支付方
式的诉求与征集公告和其尽调后出具的承诺不相符合。
     天元锰业回复如下:2016 年12 月30 日,天元锰业为参与宁夏
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力特化工”)控股股权和英
力特煤业100%股权及相关债权的竞买,出具了《尽职调查无异议的承
诺》,承诺“本公司已详细阅读本次股份转让所涉及公开披露文件,
在通过资格预审后已对英力特化工和英力特煤业进行了充分的尽职
调查,现已了解并完全接受英力特化工和英力特煤业现状,本公司以
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参与本次股份转让的竞买,将来不会以不了解英力
特化工和英力特煤业资产、业务及债权债务情况等信息或英力特集团
未尽披露义务为由取消交易或不作为,并承诺放弃一切向英力特集团
追责和索赔的权利。”
     在前述承诺函出具后,英力特煤业的国有建设用地及《采矿许可
证 》 等 方 面 的 具 体 情 况 与 国 电 电 力 发 展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600795.
SH)2016 年9 月29 日公布的《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沙巴台煤矿
采矿权评估报告》(天兴矿评字[2016]第0007 号)、《国电英力特能源
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转让持有的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100%
股权项目评估报告》(天兴评报字[2016]第0614 号)及天元锰业尽职
调查时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具体为(1)前述评估报告显示,“根
据转让方介绍英力特沙巴台煤矿国有建设用地手续预计2016 年年底
办理”,但该等办理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直至本次交易的协议签署前
未能办理完毕;(2)前述关于采矿权的评估报告系采用折现现金流量
法进行评估,100%股权项目的评估报告中关于采矿权的评估值直接引
用了采矿权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值,但该等评估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即
英力特煤业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有关部门不再为其办理延期。
    虽有前述重大变化,天元锰业仍积极推动交易并与转让方积极协
商,未因此取消交易或不作为,或者追究转让方任何责任。但鉴于天
元锰业原计划继续经营英力特沙巴台煤矿,经双方协商一致,转让方
确保协调进行该煤矿调出自然保护区的工作,在此基础上,双方于
2017 年2 月17 日同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为“交易文件”)等协议。并
在前述《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1)《产权交易合
同》生效之日起支付英力特煤业转让价款的60%,沙巴台煤矿调出贺
兰山自然保护区后,支付英力特煤业转让价款的40%;(2)在任何情
况下,转让价款的安排的调整及其支付不影响《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签署、生效及履行,亦不对该协议的法
律效力造成任何影响;及(3)本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署后与《交易合
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照本
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未有约定的,按照《交易合同》约定
执行。在交易文件签署后,天元锰业继续严格履行了该等协议项下的
各项义务,未对该等交易文件所约定的价款支付的执行提出任何异议,
且支付了按照交易文件应支付的款项,并履行了商务部反垄断局的反
垄断审查申报程序。基于上述,自前述《尽职调查无异议的承诺》签
署后,天元锰业仅在公开披露信息及尽职调查情况在该等承诺函出具
后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下,与转让方积极协商,并签署了全部交易文件,
履行了交易文件项下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即使存在前述重大变化,天
元锰业不存在以“不了解英力特煤业和英力特化工资产、业务及债权
债务情况等信息或转让方未尽披露义务为由”,取消此次交易或不作
为的情况,亦不存在因此向转让方追责和索赔的情况,即天元锰业不
存在违反《尽职调查无异议的承诺》所作出的前述承诺的情况。
    (3)请你公司说明,涉及转让英力特煤业股权的《产权交易合
同》的签署时间、生效条件和目前的审批状态。你公司于2017年4月
25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显示,中
国国电集团公司已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请说明由此《产权
交易合同》是否即已生效,如是,天元锰业对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与
对方存在分歧,是否构成对《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的违反,并请说明
该事项对包括英力特煤业和你公司控股股权转让在内的整个交易产
生的具体影响、原因和法律依据。如果《产权交易合同》尚未生效,
请说明《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之间达成的其他
协议目前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天元锰业对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与对方
存在分歧并与英力特集团进一步协商的合规性。交易双方聘请的律师、
本次收购独立财务顾问对此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经核实:
    英力特集团回复如下:英力特煤业股权的《产权交易合同》的签
署时间为2017年2月17日。 产权交易合同》第12条约定的生效条件为:
1)本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有权代表(若由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授
权代表的授权书作为本合同附件)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2)甲方和
乙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同意本次标的股权、标的债权的转让、受让;
3)甲方向乙方转让英力特化工股份事宜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批准。
    《产权交易合同》已经双方当事人的有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
章,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已完成《产权交易合同》的审核,生效条件中
的 1)、2)两款已满足;而第 3)款约定的转让英力特化工股份事宜
尚未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批准,《产权交易合同》
已成立未生效。按照《合同法》第 8 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已成立的《产权交易合同》对双方均有法
律约束力。
    天元锰业请求自治区政府协调英力特煤业股权及债权项目转让
价款,在自治区政府的协调下,英力特集团与天元锰业对双方存在的
分歧进行协商,2017年2月17日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2017年4月
17日,英力特集团向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报送《国电英力特集
团关于将所持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和英力特煤业公司股权及相关债
权转让给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请示》,请示对本次交易的《产权
交易合同》、《股份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履行审核上报程序。2017
年5月11日,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
于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和英力特煤业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给宁夏天
元锰业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复意见如下:“鉴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英力特煤业公司
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违背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并将对《英力特化
工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决定在该问题彻底解决
后,再依法向国务院国资委上报审批《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事项。”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
第32号)的有关规定及中国国电集团的批复意见,天元锰业对价款支
付方式的执行与对方存在分歧并与英力特集团进一步协商的合规性
存在瑕疵。
    英力特集团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进
行核查并发表了意见,聘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天元锰业回复如下:2017 年2 月17 日,本次交易双方系在平等
协商基础上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合
同之补充协议》等交易文件,前述交易文件于签署后同时成立。截至
本回复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的转让方尚未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申报本次交易并取得其审批,前述交易文件尚未生效。
    根据《产权交易合同》的约定,天元锰业应在该合同生效后一次
性付款,但根据《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约定,天元锰业应在《产
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支付英力特煤业转让价款的60%,沙巴台煤
矿调出贺兰山自然保护区后,支付英力特煤业转让价款的40%。并且,
根据《产权交易合同之补充协议》第七条约定:“本补充协议经双方
签署后与《交易合同》同时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另
有约定的,按照本补充协议约定执行,本补充协议未有约定的,按照
《交易合同》约定执行”。
    据此,截至目前,天元锰业已经依据交易文件的约定全部履行了
其应尽义务,无任何违约行为,未违反任何交易文件。
    交易文件的依约履行是推动此次交易的关键。根据交易文件约定
的内容,天元锰业并未对交易文件所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产生
过异议,不存在违反约定的情况,并且,双方已经在《产权交易合同
之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转让价款的
安排的调整及其支付不影响《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和宁
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关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
议》的签署、生效及履行,亦不对该协议的法律效力造成任何影响”。
    3.请你公司认真核查涉及英力特煤业和你公司控股股权的历次
公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且及时地提示了各阶段内本次交易所面临
的不确定性和风险,特别是交易双方未能就相关协议达成一致或者违
约的风险。
    回复:
    经核查,英力特集团将英力特煤业100%股权及相关债权与所持公
司股份联合转让事项,最终确定天元锰业为受让方。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向交
易双方提示了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和要求:(1)交易双方应当积极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2)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公司通知交易的相关
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签署、申报审核审批事项进展情况、交易中
存在问题及风险等;(3)提供的通知和文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及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在每个信息披露时点,公司及时提示交易双方真实、
准确、完整的提供相关信息,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收到
英力特集团、天元锰业的通知和相关文件后,按照通知和文件的内容
编制公告披露相关情况,并提示本次交易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告文稿经各方确认后发布。具体情况如下:
    2016年12月5日,公司收到英力特集团《关于国有控股股东拟协
议转让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通知,2016年12月6日发布
上述公告。并提示了不确定性和风险:“本次股份转让能否在征集期
限内征集到合格受让方,征集到合格受让方后能否取得国务院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均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年1月18日,公司收到英力特集团的通知,经专家组评审,
确定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锰业”)为拟受让方。
2017年1月19日,公司按通知内容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
公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结果暨继续停牌的公告》,在公告中提示:
“此次股权转让尚需履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报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2017年2月20日,公司收到英力特集团通知,英力特集团与拟受
让方天元锰业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2017年2月21日,
公司按通知内容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公告》,
在公告中提示:“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天元
锰业有限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转让协议,其中协议的生效条
件包括:1.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有权代表(若由授权代表签署本协议的,
授权代表的授权书作为协议附件)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2.转让方和
受让方内部有权决策机构同意本次股份转让;3.转让方股份转让事宜
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4.《产权交易合同》生效。”
及“此次股份转让尚需履行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报国务
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本次股份转让如需商务部的反
垄断审查,经审查后组织实施。上述事项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年2月22日,公司收到英力特集团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全文公告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报告书中披露了股份交割
的前提条件包括:(1)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权(指英力特煤业
股权)和相关债权全部转让价款,受让方代替英力特煤业向中国银行
股份公司惠农区支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支付本金
及利息并完成标的股权工商变更手续;以及其他按照《产权交易合同》
应该向转让方或其他方支付的款项已经支付完毕; 2)按照协议第3.2
条的约定支付全部标的股份转让价款;(3)受让方根据协议第6.5条
的约定向英力特化工工会账户支付根据《职工劳动关系接续及保障方
案》及英力特化工职工选择的劳动合同关系最终确定的融合奖金额;
(4)受让方根据协议第6.4条的约定将未来三年保障金5,000万元支
付至相关账户;(5)受让方未出现违反《产权交易合同》的行为;(6)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对标的股份变更至受让方名下无异议。
    2017年2月23日,公司收到天元锰业《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公
司根据通知内容,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复牌暨收到要约收购的提示
性公告》,全文公告了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内容。
    2017年4月25日,公司收到英力特特集关于《股份转让协议》、《产
权交易合同》的审核进展情况,天元锰业关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
事项进展情况的通知。公司根据通知内容,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转
让所持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在公告中提示:“上述事项能否获得相
关部门的批准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年5月12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英力特集团通知,国电电力
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转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
和英力特煤业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给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批复》,
批复意见如下:“鉴于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夏
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签署的《英力特煤业公司产权交易合同补充协议》
违背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
令第32号)的有关规定,并将对《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的
履行造成重大影响,决定在该问题彻底解决后,再依法向国务院国资
委上报审批《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事项。”公司收到通知后,经向
英力特集团核实,英力特煤业沙巴台煤矿处于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核心区,现处于停产状态,规划调整事宜尚未确定,目前该矿的采
矿权证已到期,因此双方对签署的转让宁夏英力特煤业有限公司100%
股权及相关债权项目《产权交易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的执行产生分歧,
双方进行协商,达成了初步意见,但未能得到上级部门的批准。英力
特集团与天元锰业进一步进行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将
对包括本公司控股股权转让在内的整个交易构成实质性障碍。公司根
据批复意见及核实情况,发布了《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公告
 中提示了交易双方未能就相关协议达成一致的不确定性及存在的风
 险。
      从 2017 年 2 月 4 日天元锰业提出请求自治区政府协调英力特煤
 业股权及债权项目转让价款、双方对转让价款支付安排进行协商、签
 署《补充协议》的情况,交易双方未通知公司,因此公司对于上述情
 况未能进行披露。2017 年 5 月 11 日英力特集团收到国电电力发展股
 份有限公司转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关于英力特化工公司股份和英力
 特煤业股权及相关债权转让给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的批复》,2017
 年 5 月 12 日通知公司,公司获知上述信息后 2017 年 5 月 13 日发布
 公告,披露了上述信息并提示了存在的风险。
      上述信息交易双方英力特集团和天元锰业通过书面、电子邮件、
 电话等方式通知公司,公司按照通知内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进行了
 信息披露。
    本次交易的公告见下表: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编号    信息来源     通知方式
            关于国有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
2016/12/6                                   2016-054   英力特集团   书面通知
            司股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
2017/1/4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          2017-001   英力特集团   电话通知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017/1/11                                   2017-002   英力特集团   电话通知
            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017/1/18                                   2017-003   英力特集团   电话通知
            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公司股
2017/1/19   份公开征集受让方结果暨继续停    2017-004   英力特集团   书面通知
            牌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017/1/25                                   2017-006   英力特集团   电话通知
            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017/2/8                                    2017-007   英力特集团   电话通知
            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2017/2/15                                   2017-008   英力特集团   电话通知
            进展暨继续停牌的公告
            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17/2/21                                   2017-009   英力特集团   书面通知
            的公告
2017/2/22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010   英力特集团   书面通知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暨收到要约收
2017/2/23                                   2017-011   天元锰业     书面通知
            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
2017/2/23   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                         天元锰业     书面通知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英力特集团
2017/3/25                                   2017-012                电话通知
            的进展公告                                 天元锰业
            关于控股股东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英力特集团
2017/4/25                                   2017-033                电话通知
            的进展公告                                 天元锰业
                                                       英力特集团
2017/5/13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2017-037                书面通知
                                                       天元锰业
      问题1中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工作的合规性和充分性、交易过
 程自查工作正在进行中,待相关自查情况完成后公司将按规定进行
 报备。问题2的第二项、第三项天元锰业聘请的律师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收购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尚未出具,待收到上述文件后,公
 司将及时进行公告。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本公司选定的信息披
 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
 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核查意见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
 对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的法律意见书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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