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鲜言)
〔2017〕51号
当事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匹凸匹),住所:上海市虹口区。
鲜言,男,1975年1月生,时为匹凸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匹凸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具有以下违法事实:
匹凸匹原名为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期间匹凸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为鲜言。
在未经匹凸匹董事会讨论决策的情况下,匹凸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鲜言启动匹凸匹名称变更程序。根据鲜言指示,匹凸匹员工周某萍于2015年4月9日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变更公司名称的申请。《企业变更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显示,本次申请的申请人为鲜言,具体经办人为周某萍。4月16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沪工商注名预核字第02201504160003号)。该通知书显示,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匹凸匹申请变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行业为金融信息服务,行业代码为09619。4月17日,周某萍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向鲜言报告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根据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15年1月28日签发的营业执照,匹凸匹经营范围为“生产与销售高级挂釉石质墙地砖、马赛克及其原材料、窑业机械设备、其他机械设备,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国内采购的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机电设备、五金交电的批发(特定商品的批发除外),农业种植及其产品、水产畜牧养殖及其产品(种畜禽生产经营除外)、林业营造及其产品的生产(国家禁止、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除外)及政府批准之其他各项业务”。而公司更名预先核准中匹凸匹的行业为“金融信息服务”,公司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构成《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述重大事件。
综上,公司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变化的重大事件不晚于2015年4月16日形成。依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匹凸匹应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但在4月17日,周某萍领取《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匹凸匹未立即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讨论、决策,也未依照法律及时披露公司名称变更、经营范围变化的重大事件。匹凸匹于4月27日上午、下午分别召开的董事会第8次、第9次会议,并未就企业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变动的相关事项进行讨论。直至5月7日,匹凸匹举行董事会第10次会议,对公司名称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变化等事项进行决策。5月11日,匹凸匹发布《多伦股份: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多伦股份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多伦股份关于公司名称变更的公告》《上海多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章程〉变更的公告》等多份公告,披露公司名称发生变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资料、上市公司公告、上市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证明。
我会认为,匹凸匹未及时披露公司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变化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鲜言作为董事长,是匹凸匹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对匹凸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负有直接责任,是对匹凸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鲜言作为匹凸匹实际控制人,未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启动公司名称变更及经营范围变化的相关事宜。在公司更名及经营范围变化的信息初步形成时,隐瞒相关信息,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八条第二款“实际控制人隐瞒应当披露的信息或者不告知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认定为指使”的规定,鲜言已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匹凸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