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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鲜言、董文亮等7名责任人员)
公告日期:2017-05-12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鲜言、董文亮等7名责任人员) 
〔2017〕48号 
当事人: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球科技),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鲜言,男,1975年1月生,时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慧球科技证券事务代表,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董文亮,男,1988年12月生,时任慧球科技董事长,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
温利华,男,1987年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董事,住址:江西省萍乡市。
李占国,男,1958年7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独立董事,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刘光如,男,1962年1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独立董事,住址:湖北省武汉市。
陆俊安,男,1989年11月生,时任慧球科技董事会秘书,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慧球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应当事人李占国、刘光如的要求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有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2日,慧球科技董事会秘书陆俊安根据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证券事务代表鲜言指使,经与鲜言、慧球科技董事长董文亮、董事温利华等人讨论,起草了1001项议案。经鲜言同意,陆俊安将含有1001项议案的“慧球科技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的决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慧球科技董事李占国、刘某林,通过微信发送给慧球科技董事刘光如,并电话通知了慧球科技董事温利华。
2017年1月3日,慧球科技以通讯方式召开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审议通过含有1001项议案的“慧球科技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的决议”。对慧球科技董事会决议表示同意的董事为董文亮、李占国、刘光如、温利华。刘某林对决议未能发表意见,按公司章程被认定为弃权。
2017年1月3日,陆俊安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送含有1001项议案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申请进行披露。上交所当天即向慧球科技下发了《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指出慧球科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议案数量极大,诸多议案前后交叉矛盾,逻辑极其混乱,未批准信息披露申请。1月4日,慧球科技再次向上交所报送了《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并将含有996项议案(删除了上述1001项议案中《关于公司建立健全员工恋爱审批制度》《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0亿元现金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降薪300元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加薪50元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加薪300元的议案》等5项议案)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作为附件,上交所未批准慧球科技的信息披露申请。
2017年1月4日,根据鲜言指使,陆俊安安排他人注册了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并指挥他人将含有上述996项议案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交所〈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的两份文件以链接的形式刊登于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公众通过点击链接即可阅读上述两份文件。同日,陆俊安使用鲜言为实际控制人的上海柯塞威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的办公电脑,以“神兽出没”的用户名登录东方财富网股吧,将照片版的《关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和《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过东方财富网股吧向公众披露。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公司公告、董事会材料、上市公司提供的其他材料、电子取证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慧球科技董事会审议部分议案的行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公司守法义务及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公司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明确规定。钓鱼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维护祖国统一是《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义务。遵守包括《宪法》在内的所有法律是《公司法》明确规定的公司义务,不是公司董事会可以超越法定权限自由决策的事项。慧球科技董事会严重超越法定职权,审议《宪法》作出明确规定的事项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
慧球科技所披露信息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同时,《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信披办法》第三十条以列举方式对重大事件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慧球科技将《关于公司坚决拥护共产党领导的议案》《关于坚持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议案》等依法不应由董事会审议,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信披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无任何相关性、相似性的内容作为公告的组成部分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对信息披露内容的规定。
我国资本市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任何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拥护《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尊重社会公德。任何上市公司都不得打着信息披露的幌子,发布违背法律规定、破坏社会公德的内容。
慧球科技所披露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一是披露大量无事实可能性、无法律基础的虚假信息。《关于第一大股东每年捐赠上市公司不少于10亿元现金的议案》《关于向第一大股东申请500亿免息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等22项议案强加股东义务,所述事项超越正常交易范畴,违反法律规定,无实现可能性,构成虚假记载。二是发布大量矛盾信息,误导公司股东对董事会在职工薪资变动、董事会人员变更、经营地址变动等方面真实意见的认知。《关于公司全体员工降薪500元的议案》《关于公司全体员工加薪20%的议案》等21项关于员工加减薪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杭州的议案》《关于公司变更经营地址为长沙的议案》等18项关于变更公司经营地的议案;《关于选举沈丽丽为第8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选举鲜言为第8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等25项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调整双休日至礼拜四礼拜五的议案》《关于调整双休日至礼拜二礼拜三的议案》等6项调整公司双休日的议案,前后不一,相互矛盾,混淆视听,误导了公司股东对董事会在上述方面实际意见的认知。三是慧球科技披露议案时存在重大遗漏。对于确属股东大会可表决事项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6〕22号)第十六条“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待表决议案的内容。但慧球科技披露的议案,均只有议案标题,而无任何具体内容,存在重大遗漏。慧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
慧球科技的披露渠道违反法律规定。在信息披露申请被交易所严厉驳斥的情况下,慧球科技仍然擅自将相关公告通过域名为www.600556.com.cn的网站、东方财富网股吧向公众披露,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条有关“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发布”的规定。
综上,慧球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违法行为。董文亮为公司董事长,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领导者。温利华作为公司董事,未勤勉尽责,在表决通过相关议案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同意。陆俊安、鲜言分别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职务。鲜言、陆俊安、董文亮、温利华参与了1001项议案的起草工作,陆俊安具体实施了违法信息披露行为。鲜言、陆俊安、董文亮、温利华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董事李占国、刘光如未勤勉尽责,同意相关董事会决议,未能保证慧球科技所发布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是慧球科技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鲜言通过自己实际控制的上海躬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时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的顾某平签订系列协议,获得顾某平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26,301,701股“慧球科技”的表决权,掌握公司印章、证照,并实际掌控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的信息披露、子公司设立、向子公司增资等重大事项具有决策权,可实际支配慧球科技的行为。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的规定,鲜言不晚于2016年7月18日成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作为慧球科技实际控制人,鲜言指使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鲜言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但在提交我会的材料中提出,其指使、组织发布1001项议案,并未意图挑战监管权威,目的在于延缓临时股东会议召开。
我会认为,违法动机并不影响对鲜言的责任认定,不能免除鲜言作为实际控制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
刘光如申辩认为:1.他虽然表示同意慧球科技第8届董事会第39次会议的决议,但仅知悉该次董事会的主要议题为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因考虑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有利于解决争议,化解矛盾,刘光如同意了第39次董事会决议。至于股东会议要讨论的内容属于股东进行商议的范围,他本人并未予以关注。他本人事先并不知道1001项议案的内容,也并未收到相关议案。2.1001项议案确实带有恶搞成分,但相关议案并未能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未对公司及股东造成实际损害。3.1001项议案是公司内部探讨的问题,尚未形成公司的决议,并且相关信息发布后几天时间内就予以了更正,与虚假信息披露并无关联。
我会认为,1.刘光如审议同意慧球科技董事会决议,当然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根据其他当事人陈述,董事会召开前,陆俊安已将包含有1001项议案内容在内的董事会决议告知慧球科技时任董事,刘光如之外的慧球科技董事也均已知悉1001项议案的相关内容。2.上市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是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与股东大会通知一并披露的内容。董事应勤勉尽责,保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合法合规,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不知情、不了解均不是董事免责的事由。3.慧球科技涉案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上市公司的正常运营,扰乱了资本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慧球科技在监管机构督促下的更正行为,不能成为董事的免责事由。
李占国申辩认为:1.在审议包含1001项议案的董事会决议时,确实存在未尽审慎义务的问题,但董事会表决程序过于仓促,对其行使表决权造成了实质性影响。2.董事会秘书陆俊安向其告知,上交所不可能批准该次董事会决议的披露申请。因此,李占国认为标题混乱等问题会被交易所督促纠正,所以才同意董事会决议。
我会认为,1.表决程序的仓促并非董事的免责事由,上市公司董事应按照法律要求,勤勉尽责地审议董事会决议,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李占国所述未经充分审议即同意董事会决议的情形,充分印证了其本人疏于履职尽责的事实。2.李占国在明知董事会决议存在重大问题,无法得到上交所认可的情况下,仍然审核同意董事会决议,严重违背了董事的法定义务,突破了董事的职业底线。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慧球科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鲜言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董文亮、温利华、陆俊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四、对刘光如、李占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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