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决议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7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5 月 18 日
15:00 至 2017 年 5 月 19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办公楼 A 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赵梦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
份 266,440,00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8.5408%。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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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股份 266,179,90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38.5032%。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260,1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76%。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62,248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0379%。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议案同意股数均已超过了
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第四项议案的
同意股数超过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
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6,41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
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7,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0.4289%;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60%;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1%。
2、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266,41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
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7,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0.4289%;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60%;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1%。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266,41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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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7,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0.4289%;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60%;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1%。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和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同意266,41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
25,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7,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0.4289%;反对25,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1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266,41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
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7,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0.4289%;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60%;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66,41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
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7,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0.4289%;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60%;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1%。
7、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综合授信额度计划的议案》
同意266,414,90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6%;反对
2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1%;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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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如下:同意237,1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90.4289%;反对2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660%;
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051%。
上述议案详细内容已刊登在 2017 年 4 月 29 日的《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及巨潮资讯网上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编号为 2017-044《第七届董
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
等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