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959 号文核准,向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80,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4.65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302,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22,81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79,190,000.0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17 年 4 月 25 日全部到位,华普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
会验字[2017]3613 号《验资报告》。
二、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公司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兴业证券”、“丙方”)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巢湖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团结路支行、兴业银行巢湖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滨湖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
序 募集资金专项账
募集资金专户名称 开户银行 账号
号 户余额(元)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
1 179743625434 130,970,000
股份有限公司 湖分行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2 34050177860800000623 25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巢湖团结路支行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
3 兴业银行巢湖支行 499510100100203372 5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4 1302068529100021438 400,000,000
股份有限公司 司巢湖滨湖支行
合计 1,280,970,000
注: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合计金额中包含公司已支付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费
用 178 万元,其中保荐费 50 万元、律师费 90 万元、验资费 10 万元、股份登记费 28 万元。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
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
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海生、李斌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
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
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
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
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
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
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