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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9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独立董事制度》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现就公司
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以及向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等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调整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激励
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拟授予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
票,以及 2016 年度权益分派的原因,根据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相应调整。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
激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
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授予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该授予
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4 号:股权激励》,亦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向激励对
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条件的规定。
       2、本次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
名单中的人员,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
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5 月 18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 55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朱建、沈田丰、吴建华
                                                   2017 年 5 月 18 日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朱建                      沈田丰                     吴建华
                                                2017 年 5 月 1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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