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召开时间:2017年5月18日(星期四)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18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5月18日上午9:30—11:30及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7日下午15:00至2017年5
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徽州大道1号黄山昱城皇冠假日酒店多功能厅
205号。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总裁潘垣枝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4,820,7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8285%。
1、现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为98,452,28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770%;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6,368,50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7515%。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368,507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1.7515%。
5、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4,820,79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2、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4,820,79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3、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4,820,79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4、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4,820,79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5、会议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4,820,79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6、会议审议通过了《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按普通决议进行表决,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4,820,792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6,368,50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
审议通过。
大会对该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104,820,7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向股东大会提交了2016年度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报告对2016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发表独立意见、日常工作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等履职
情况进行了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刘燕、冷栋梁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书
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站上(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兰台(前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帝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