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终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6)苏
民终62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诚帝”)起诉本
公司、常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常州华盈优品厨卫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其3676832号商标
的事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诚帝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
为终审判决。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诚帝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镇江京口区新民洲临港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汪兵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华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潘叶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南大街街道延陵西路99号101室、二至五层
法定代表人:茅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华盈优品厨卫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兰陵街道复兴村委复兴家园82号
法定代表人:许诚志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4年12月18日《民事起诉状》:
1、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请求判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计200万元;
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015年8月10日,第一次庭审中原告当庭变更诉讼请求: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2、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理费用计6000万元;
3、判令三被告在扬子晚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4、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
(三)诉讼原因
原告诉称:原告是第3676832号商标 的所有人。常州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未经其许可擅自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销售商品并从事宣传活动,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其许可擅自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用于生产活动中及商品上,并利用原告注册商标
从事宣传,常州华盈优品厨卫用品有限公司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
运输等服务及便利条件,三被告均涉嫌构成商标侵权。
(四)诉讼进展情况
2015年3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签发的(2015)常知
民初字第00041号应诉通知书。
2015年8月10日、2016年3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3月,公司收到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8日签发的(2015)常知
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镇江诚帝电器有
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原告诚帝公司承担。
2016年4月,镇江诚帝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6年6月21日,
本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
二、判决情况
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6)苏民终621号《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
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800元,由诚帝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五、备查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16)苏民终621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