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调整部分议案的独立意见
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提出了“10.00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鉴于董事候选人张治海先生工作调整,经公司控股股东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提名,现将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10.00 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
事的议案中 10.01 张治海”调整为“10.01 李明鲁”。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的资格以及董事候选
人的任职资格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董事候选人的提名人资格、提名方式和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2、经审阅李明鲁先生的个人履历和相关资料,我们认为,李明鲁先生具有
丰富的专业知识,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
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行为指引》第十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
形,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提名李明鲁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杨祖一 陈传江 费蕙蓉
2017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