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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8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475 号)核准,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6,000 万股,发行
价为每股人民币 3.74 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 22,44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4,336.43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103.5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
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7 年 4 月 26 日对本次发行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7]12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
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下属子公司浙江紫晶矿
业有限公司、龙泉市砩矿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遂昌正中莹石精选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下属子公司”)会同中信证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朝晖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专户用途             储存金额(万元)
                                     常山县新昌乡岩前萤石矿采选
                                     项目、正中精选资源综合利用
上海银行股份有                       项目、龙泉砩矿技术升级改造
                  17803003215228                                      2,103.57
限公司杭州分行                       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
                                     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
中国工商银行股
                                     常山县新昌乡岩前萤石矿采选
份有限公司杭州 1202022119900202782                                    10,000.00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朝晖支行
中信银行股份有
                                     常山县新昌乡岩前萤石矿采选
限公司杭州钱江 8110801013501091717                                    5,000.00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支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
                                     正中精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募
限公司杭州湖墅    571908184510903                                      500.00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                        龙泉砩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募
               3310010010120100686338                                  500.00
限公司杭州分行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小计                                                             18,103.57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已在开设开户银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相关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或其
下属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彦肖、黄艺彬或中
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专
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及下属子
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次月 10 日前)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
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信证券。
    6、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2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2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开户银
行应当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
清单。
    7、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
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或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未配合中信证
券调查专户的,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权主动或在中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
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中信证券发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
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
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中信证券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浙江紫晶矿业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
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龙泉市砩矿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
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浙江遂昌正中莹石精选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湖墅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浙江紫晶矿业有限公司、中信证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
朝晖支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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