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首航节能”
或“甲方”)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披露了《关于拟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公
告》和《关于对外担保公告》。公告披露公司拟将以拥有的部分应收账款通过质
押方式质押给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资,融资总额
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元,租赁期限不超过 2 年。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首航节能
设备(天津)(以下简称“首航设备”)拟向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通过直接租赁的方式融资,融资金额不超过 50,000 万元,期限不超过为 4 年,
公司为首航设备该笔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管理部针对上述公告于 2017 年 5 月 3 日出具的问询
函(中小板问询函【2017】第 22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
公司董事会对问询函所述事项进行了逐项认真自查,现就问询事项回复披露如下:
一、你公司以部分应收账款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租赁的具体模式和会计处理
方式;
答复:光热发电装备的生产销售是公司的主营业务之一。在国内光热发电示
范项目大规模建设之际,我公司为扩大光热发电装备产能,需要购置大量的生产
设备用于建设光热装备生产线。为满足设备采购资金来源,公司拟与兴业金融租
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协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解决设备采购资金来源问题。
具体模式:该融资租赁总规模为 10 亿元,具体使用额度根据公司实际采购
设备资金需求而定。公司的设备采购由全资子公司首航节能设备(天津)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首航设备”)负责具体执行。
当公司需要采购相关设备时,由公司及首航设备、设备供应商、兴业金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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赁签订三方设备购买协议,兴业金融租赁为设备的法律所有权者,公司为设备的
实际使用者。当使用设备达到约定年限,兴业金融将设备按约定的象征价格出售
给公司。该融资租赁业务属于融资租赁行业常见的直租业务模式。
由于该融资租赁规模较大,为了对公司增信,公司用应收账款 1 亿元以质押
的形式提升公司信用。该应收账款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不涉及会计处理事宜。
二、融资租赁涉及质押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你公司对相应应收账款拟采
取的保障措施;
答复:公司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账面金额为 1 亿元(未减预提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所有权归公司,公司可以正常催收该账款,回收的该应收账款金额初步
商议作为本融资租赁事项的保证金。对于该部分应收账款,当公司无法按期偿还
融资租赁约定的支付款项且未与融资租赁公司达成另行的其它如展期或者增加
质押物等约定的时候,可能会发生所有权转移。但是,由于该融资租赁款主要用
于公司光热发电生产线的建设,目前国内光热发电业务处于快速成长期,公司生
产线投产后预计可以产生非常好的效益,可以满足该笔融资租赁款的按期偿还,
不会产生违约的风险,不存在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可能。
三、你公司对首航设备进行融资担保的具体模式;首航设备进行直接租赁
的方式融资是否属于融资租赁,是否需要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答复:在首航设备拟与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
协议中,我公司对首航设备的该融资租赁事项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首航设备进行直接租赁的方式融资属于融资租赁的一种常见模式。2017 年 4
月 26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融
资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融资事项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首
航设备融资事项,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执行,由于首航设
备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按照公司章程需要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
于 2017 年 4 月 27 日发布“关于召开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将
在 2017 年 5 月 17 日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你公司及首航设备选择上述融资方式的原因、成本及对你公司未来经
营及财务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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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目前国内第一批光热发电示范项目正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在第一批示
范项目中,首航节能中标、单独申报并进入最终示范清单、作为其他项目的技术
方案提供商和系统集成来源商的项目合计 350MW,占第一批示范项目的近 30%。
这些项目的建设,需要首航节能采购大量设备,增加生产线。
为了保证购买设备的资金来源,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推进该两笔融资租赁业
务。预计该两笔融资租赁的融资成本在 6%以内(含利息及相关费用)。
该融资租赁将增加公司财务成本,但相关生产线建成后,可满足公司光热装
备生产的需求,为公司带来良好经济效益。
特此公告。
北京首航艾启威节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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