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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公告日期:2008-07-17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媒体报道简述
    2008年7月16日,《证券时报》刊登署名肖柳的文章"国通管业收购案将进入法律诉讼阶段 山东京博遭国风集团强力阻击",文章披露"虽然国风集团在名义上只是国通管业第二大股东,但国通管业第一大股东巢湖一塑所持国通管业股份目前已经悉数委托给国风集团管理,所以国风集团对国通管业的各种事务具有决定权"。
    二、澄清声明
    2008年7月16日,公司董事会针对传闻向公司股东巢湖市第一塑料厂、安徽国风集团有限公司征询,股东们予以了回复,现根据函复作如下说明。
    1、巢湖一塑函复主要内容:巢湖一塑与国风集团筹划资产重组事项(详见2008年5月19日上市公司公告),目前尚未与国风集团签订任何重组协议,也没有就持有的国通管业股权与国风集团签订任何委托管理协议,因此巢湖一塑还是国通管业第一大股东,鉴于上述原因,传闻提及的相关内容是失实的;
    2、国风集团函复内容:国风集团拟整体收购巢湖市第一塑料厂,上述资产重组意向公司董事会于2008年5月19日已对外公告。截止目前为止,双方未签订任何有关的协议,收购尚未完成,巢湖一塑仍然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更不存在将所持国通管业股份委托国风集团管理。
    股东均表示今后将继续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证与上市公司在人事、财务、业务上的独立性,积极履行股东的职责和义务。
    三、必要的提示
    公司董事会声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上海证券报》为我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安徽国通高新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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