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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3-12-02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亦无新的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3年11月30日上午9:30分在公司本部二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7人,代表股份总数108,600,6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29.30%,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管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沈田丰先生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公司董事会关于更换公司董事的提案》。
    1、同意方朝阳先生因工作需要辞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职务。
    同意108,600,6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0%。
    2、选举茹关筠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任期自2003年11月至2005年12月。
    同意108,600,60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沈田丰现场见证,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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