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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摩电气: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7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现场会
议于2017年5月16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5日下午3:00至2017年5月16日下午
3: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厉达董事长主持,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
计8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00,720,3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7.6155%。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代表公
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200,720,372股,占公司发行在外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67.6155%;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
公司股份数额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现场和网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以下简称“中小投
资者”)共计1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3475%。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国浩律师
(深圳)事务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特
别决议的议案均已由出席会议具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审议<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0,720,3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审议<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0,720,3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0,720,3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0,720,3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续聘公司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0,720,3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审议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0,720,3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定向回购武汉博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股东贺小明、胡杰、武汉武
水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6年度应补偿股份及定向发放股利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0,720,3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的
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0,720,3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200,720,372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晓丽、何俊辉
    3、结论性意见:赛摩电气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
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赛摩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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