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新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作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开展融资性售后 回租业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公司开展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有助于公司生产经营及发 展项目的顺利进行,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公司生产经营活 动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开展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开展融资性 售后回租业务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麦堪成 白华 张孝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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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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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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