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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昌股份: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6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会议第 12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年5月15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5月14日至2017年5月1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17年5月15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
14日下午3:00 至 2017年5月15日下午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
路29号毅昌创意产业园中央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熊海涛女士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 2017 年 4 月 22 日的《证券时报》、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 18 名,代表股份数
145,719,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3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 8 人,代表股份数
    145,446,5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6.27%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
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份数 272,800 股,占公司
总股份数的 0.07%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1014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8%;反对票为 50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3% ;弃
权 5678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9%。
    2、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0878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7%;反对票为 708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5% ;弃
权 5606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8%。
    3、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1014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8%;反对票为 50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3%;弃权
5678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9%。
    4、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1014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8%;;反对票为 50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3%;弃
权 5678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9%。
    5、审议通过《关于<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0878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7%;反对票为 242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17% ;弃
权 3894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8512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97.83% ;反对票为 2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83%;弃权 38946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288139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7.86%;反对票为 242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82%;弃
权 3894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16497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98.56% ;反对票为 24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1.46%;弃权 389460 股。
    本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7、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青岛恒佳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0878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7%;反对票为 708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5% ;弃
权 5606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8%。
    8、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0878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7%;反对票为 708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5% ;弃
权 5606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8%。
    9、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江苏设计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0878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7%;反对票为 708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5% ;弃
权 5606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8%。
    10、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沈阳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0878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7%;反对票为 708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5% ;弃
权 5606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8%。
    11、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0878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7%;反对票为 708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5% ;弃
权 5606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8512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96.83% ;反对票为 70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弃权 560660 股。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0878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7%;反对票为 636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4% ;弃
权 5678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9%。
       本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
过。
       13、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1086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8%;反对票为 500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3% ;弃
权 5606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8%。
       1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145087858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57%;反对票为 6360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04% ;弃
权 567860 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 2851221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表决股份总数的 96.83% ;反对票为 63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
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 0.22%;弃权 567860 股。
       以上各议案已由2017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
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已在2017年4月
22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披露。同时在该次股东大会上听取了独立董事关于2016年度的述职报
告。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周鹏程律师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1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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