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根据《公司法》、《武汉三特索道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以及中国证
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
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
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
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经营计划、行业特点、股东
回报、盈利能力、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社会资金成本及融资环境等因
素后,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
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并遵循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的具体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
合的利润分配形式。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未来三年(2017 年-2019 年),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上述规划制
定因素和原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
配利润为正数、满足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现金分红比
例一般不小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公司未来十二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10,000 万元。
3、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
规定处理。
4、股票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条件:
公司经营业绩良好,公司股票价格与股本规模不匹配,且股本扩
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发放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有利于公
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公司可在前述现金分红的前提下,增加股票
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下,利润分配的
期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两年,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红的利润不
小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6、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公司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现金支出事项,以适应扩大经营规模,促进公
司快速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7、利润分配方案的制订:公司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意见,再经董事会、监事会二分之一
以上票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制订现金分红具体
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
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
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现金分红提案,并
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
司应当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公司网站上的投资者关系
互动平台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其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其关心的问题。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其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可
用于转增的资本公积金孰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分配比例。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制订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并发
表明确意见后分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二分之
一以上票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在
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对各项事宜进行认真研究和论证,要专门听
取独立董事对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意见,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外部
监事的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董事会应安排程序充
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也可
采用网络投票的方式,增加中小股东表达意见的渠道。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具体条件、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
政策。若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
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或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
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与利润分
配政策相同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的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
六、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
制订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
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公司年度盈利但
未作出年度现金分红预案或无法按照公司章程既定现金分红政策确
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未现金分红或
未按既定现金分红政策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
七、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
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实施。
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