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12 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来的上证公函[2017]0552 号《关于对中
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问询函》,问询
函全文如下: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行
业信息披露指引等规则的要求,经对你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的事后审核,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请公司从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费用情况及行业经营
情况等方面进一步补充披露下述信息。
一、主营业务盈利能力
1.公司连续十年以上扣非后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常年依
靠非经常性损益实现盈利。2016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65亿元,净
利润1272.52万元,主要系依靠非经常性损益1.46亿元实现盈利,扣非后
净利润仅为-1.33亿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中,出售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营
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销公司) 100% 股权和相关债权取得投资收益
2889.02万元,理财产品收益5642.03万元,向控股股东转让瑞彧(上海)
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瑞彧基金)出资份额取得
收益6300万元。
对此,请公司补充披露:(1)出售营销公司等经营性资产对公司主
营业务的具体影响;(2)公司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具体资金来源及风险
控制措施,及其对生产经营的影响;(3)公司是否已全额收到控股股东
关于瑞彧基金出资份额的转让款,若否,相关转让款的收款进展及公司
采取的收款保障措施;(4)结合前述问题说明公司主营业务长期亏损的
原因及采取或拟采取的应对措施;(5)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费用情况
2.公司2016年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的总和为2.85亿元,
占本年营业收入2.65亿元的比例达到107.5%。此外,公司最近三年销售
费用分别为2.24亿元、2.43亿元、1.85亿元,均值远高于2011-2013年的
平均水平,而同期公司平均营业收入出现大幅下滑。同时,根据年报,
本年销售费用构成中,代理费、人工费、市场费、其他分别为2136.39
万元、3439.39万元、4100.45万元及3006.34万元。
对此,请公司补充披露:(1)对比同行业上市公司费用情况,说明
公司三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是否与同行业保持一致;(2)前述代理费、
人工费、市场费、其他费用的具体构成及分类标准;(3)对比同行业上
市公司销售费用构成,说明公司具体生产经营模式,是否符合行业发展
趋势;(4)结合公司近年营收大幅下滑而费用较高情况说明其原因及合
理性;(5)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
三、行业经营情况
3.主要销售片区情况。年报披露,公司疆外地区销售收入1.56亿元,
占比62.61%。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四号——酒制造》,
原则上,销售收入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销售区域应划分不
同片区。请公司补充披露疆外地区主要销售片区的行业经营信息。
4.促销政策情况。请公司结合销售费用中代理费、人工费、市场费
等费用构成及同比变化情况,结合公司销售模式、销售策略等补充披露
公司促销政策是否发生变化及其情况。
针对前述问题,依据《格式准则第2号》规定要求,对于公司认为
不适用或因特殊原因确实不便说明披露的,应当详细披露无法披露的原
因。
请你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之前,就上述事项予以披露,并以书面形
式回复我部。
公司将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回复《问询函》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特此公告。
中信国安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