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担保事项信息披露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998年8月11日本公司为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海棠”)向中国银行重庆分行(以下简称“重庆中行”)申请开立信用证项下的借款提供了人民币伍仟万元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担保事项”)。担保书中载明,本担保自签发之日有效,最迟有效期为2000年12月30日。
二、担保背景说明
本公司与重庆海棠当年有着较多的业务合作关系,并形成了较大的三角债关系,鉴于公司希望借助重庆海棠的营销网络拓展公司铬铁合金深加工业务,本公司为其提供了该项担保。
由于当时银行方未要求公司提供对此项担保的董事会决议,仅需公司法人在不可撤销担保书上签字盖章即可,因此,此次担保未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未能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担保事项涉诉的情况说明
1997年10月17日,重庆中行依据重庆海棠申请,为其开立了编号为597BB1212的信用证,由于信用证到期时,重庆海棠未对外支付该信用证项下款项,致使重庆中行对外垫款393万美元。
2004年重庆中行将上述393万美元及利息和本公司对该信用证项下借款的提供的保证担保权益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公司),2006年12月15日信达公司又将上述债权及担保权益转让给瑞华投资控股公司。
2008年2月1日,瑞华投资控股公司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393万美元及利息。同年2月20日瑞华投资控股公司以本公司向重庆海棠提供了上述担保,在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内,依法向本公司主张了保证权利,要求我公司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由,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及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追加本公司为被告,同年5月19日我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四、本案诉讼基本概况
原告:Rui Hua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瑞华投资控股公司)
被告:重庆海棠、本公司
诉讼请求:要求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393万美元及利息,要求我公司为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归还欠款在5000万元人民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案件进展情况
2008年5月19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向我司送达(2008)渝高法民初字第3号案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已将本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
本案中本公司涉诉金额为人民币5000 万元,本公司目前已积极应诉,本公司是否为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向债权人归还 5000万元人民币欠款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尚待法院判决。
六、截止至本次公告之日,本公司除本案外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涉及诉讼或仲裁事项。
七、由于本案开庭审理及判决尚需一段时间,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重大影响。
八、备查文件
(2008)渝高法民初字第3号传票及举证通知书
追加被告及诉讼请求申请书
由于我公司于1998年8月11日为重庆海棠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时未进行信息披露,为此,我公司向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并以此为鉴,在今后工作中认真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根据本案诉讼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