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前锋股份)收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2017】川01民初1265号、1267号、1270号),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梁颂瑶、赵志强、赵景乐3位股民向公司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7,663,013.87元。现将股民索赔诉讼相
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9月1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6】1号),中国证监会认定前锋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
生的重大诉讼事件;2、前锋股份未依法披露发生的重大担保事件。
截至目前,公司共收到32份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涉案金额共计50,791,241.85元。
公司于2017年2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了前期29起股民索赔案件情况,涉案金额共计43,128,227.98元,有关内容详见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
编号:临2017-007号)。
2017年2月14日至今,新增3起股民索赔案件,涉案金额共计7,663,013.87
元。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截至目前,上述32起股民索赔案件均尚未开庭审理。
三、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上述案件目前均尚未开庭审理,无法判断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四、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成都前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0一七年五月十一日
备查文件:
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7】川 01民初 1265
号、1267号、1270号)。
二、《民事起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