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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特股份: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17-05-11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7]A0208 号
致: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6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
合法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
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
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
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17年4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公开发
布了《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查
验,上述公告均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
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
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
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17年9月11日下午14:00在常熟市黄河路288号(常
熟市国际饭店主楼的二楼昭文厅会议中心)如期召开,贵公司董事长因临时有事,
由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柴建云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2017 年 5 月 11 日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5月10日
15:00至2017年5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及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计4人,代表股份58,725,0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58.7250%。除贵公司股东
(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统计并经贵公司查验确认,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会议的股东共计7人,代表股份9,273,4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9.2734%。上述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据此,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有效表决的股东(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计11名,代表股份67,998.400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67.9984%。
    经查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没有股东或股东的委托代理人提出新的议案。本次会议经逐
项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3.《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的议案》;
    6.《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董事会议事规则》;
    (3)《监事会议事规则》;
    7.《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8.《关于修改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1)《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2)《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5)《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6)《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9.《2016 年财务决算报告》;
    10.《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11.《关于使用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2.《关于聘请 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次会议现场选举2名股东代表、1名监事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
票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
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
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3项、第5项、第6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余议案均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熟瑞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桑   健
                                                     袁月云
                                                 2017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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