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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化: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2017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2
山东海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 2017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部分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的判断,现就第六届董事会 2017 年第
三次临时会议部分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独
立意见
    公司事先已提供了相关事项详细资料,并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续签
《相互提供产品及综合服务协议》符合公司实际需求和利益,有利于生产
经营的稳定。《补充协议》体现了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开、透明,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回
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上述事项,并同意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 2017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预计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先已提供了该事项详细资料,并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结合公
司生产经营计划,我们认为该预计客观、真实地反映了 2017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情况,有关关联交易是必要和可行的,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的持续
稳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
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审议程序合法。我们同意该事项,并同意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审议。
    3.关于 2016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追认的独立意见
    公司事先已提供了该事项详细资料,并获得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发
生的 2016 年度超额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实际
经营和发展需要,有利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稳定,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董事会审议该事项时,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我们同意
该事项,并同意提交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高明芹    于长春      李德峰
                                      2017 年 5 月 1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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