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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08-07-09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有关本次大会的审议事项,公司已于2008年6月21日全文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并将会议文件全文登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修改的议案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8年7月8日上午九点半在国际会议中心5楼长江厅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4人,代表股份491,010,0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95625%。会议由董事长马新生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通过并形成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包括;
    1、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总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的短期融资券,并在注册之日起24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分次发行,第一次发行不超过14亿元;
    2、 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正式通过该议案之后,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短期融资券的发行准备工作并办理相关手续,包括:
    ⅰ根据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
    ⅱ在前述第1条规定的筹资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融资券金额;
    ⅲ签署所有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等事宜。
    同意:491,009,47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92%;
    反对:35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73%;
    弃权:1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35%;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委派徐晨、朱玉婷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有效;公司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三、备查文件
    1、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股东大会记录。
    特此公告。
    上海百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八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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