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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航关于2016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0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 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7 年 5 月 25 日
3. 股权登记日
       股份类别       股票代码     股票简称            股权登记日
         A股          601111      中国国航             2017/4/25
二、     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 提案人:中国航空集团公司
2. 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公告了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合计持有 51.70%股份
的股东中国航空集团公司,在 2017 年 5 月 8 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
会召集人。股东大会召集人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
告。
3. 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1)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国际、国内审计师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2)关于选举王小康先生及刘德恒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① 关于选举王小康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② 关于选举刘德恒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三、      除了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于 2017 年 4 月 7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
       事项不变。
四、      增加临时提案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一)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17 年 5 月 25 日 10 点 30 分
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36 号国航大厦 29 层第一会议室
(二)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17 年 5 月 25 日
                     至 2017 年 5 月 25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     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四) 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议案名称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审议、批准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
  2       审议、批准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
  3       审议、批准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
  4       审议、批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审议、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配发、发行及处置公
  5       司额外股份以及授权公司董事会因发行额外股                           √
          份而增加注册资本
  6       审议、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                           √
          审议、批准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国际、国内审计
  7                                                                          √
          师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审议、批准关于选举王小康先生及刘德恒先生为
 8.00                                                            应选独立董事(2)人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小康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8.01                                                                        √
          议案
          关于选举刘德恒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
 8.02                                                                        √
          议案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 1、2、3、4、5、6 已分别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第
   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31 日在《中
   国 证 券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和 《 证 券 日 报 》 及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
   次会议决议公告》。议案 7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议案 8 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
    布的《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5、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7、8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9 日
     报备文件
(一)股东提交增加临时提案的书面函件及提案内容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附件 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 2017 年 5 月 25 日召
开的贵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非累积投票
  1      审议、批准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批准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批准 2016 年度财务报告
  4      审议、批准 201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审议、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配发、发行及
  5     处置公司额外股份以及授权公司董事会
    因发行额外股份而增加注册资本
    审议、批准授权公司董事会发行债务融资
  6
    工具
    审议、批准关于聘任 2017 年度国际、国
  7
    内审计师及内控审计师的议案
累积投票
    审议、批准关于选举王小康先生及刘德恒
 8.00
    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王小康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
 8.01
    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刘德恒先生为公司独立非执行
 8.02
    董事的议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
   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
   行表决。
2. 上述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的表决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表决方
   式见下文备注 3),其他各项议案的表决采用一股一票制。普通决议案由到
   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超过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同意即为通过。
3. 上述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累积投票的表决方法: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股东大会进行董事选举议案的
   表决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即在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参与投
   票的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
   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因此,上述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将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投票并统计表决结果。
   下面对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的累积投票制表决方法进行说明,
   请您参照下面说明来进行投票。
   (1) 第 8 项议案共选举 2 名董事,因此出席股东大会的每位股东(或股东代
         理人,下同)就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所拥有的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中国国航”股份数乘以应选的董事候选人人数
         的乘积数。例如:您持有 100 万股“中国国航”股份,那么,您对本次
         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00 万股(即
         100 万股×2=200 万股)。
   (2) 请在“同意”、“反对”或“弃权”栏目中分别填入您给予每一位董事
         候选人的股份数。但是请注意,您对 2 位董事候选人实际投出的所有股
         份数之和(赞成票、反对票及弃权票)不得超过您就该项议案所拥有的
         股份总数,即不得超过 200 万股。您可以有如下几种投票方式:
         (a) 您可以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出与您所持的“中国国航”股份数
               (例如:100 万股)相同的数额。例如:您可以将这 200 万股平均
         分配给每一位董事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使得每位董事候选人所获得的股份数均为 100 万股。如您未在相
         应的表决票栏目(“同意”、“反对”或“弃权”栏)填写确定
         的股数而是填上“_”,则您对填上“_”的董事会候选人的投票
         股数将视为您实际的持股数,即 100 万股。
   (b) 您可以把您就第 8 项议案所拥有的股份总数(例如:200 万股)全
         部给予其中的 1 位董事候选人。例如:您可以将 200 万股全部投
         给董事候选人甲(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而对其余 1
         位董事不予投票。
   (c) 您可以把您就第 8 项议案所拥有的股份总数(例如:200 万股)中
         的部分给予其中的 1 位董事候选人,剩余部分给予其余 1 位董事
         候选人。例如:您可以将 200 万股中的 150 万股投给董事候选人
         甲(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将剩余的 50 万股投给其
         余 1 位董事候选人。
(3) 请特别注意,您对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集中或分散投出的
   所有股份数之和(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只能小于或等于您对
   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所拥有的股份总数。例如,您持有 100
   万股“中国国航”股份,您就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的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 200 万股。因此,您投给每一位董事候选人的股份数之
   和,应当小于或等于 200 万股。
   (a) 如果您就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实际投出的所有股份
         数之和(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大于您对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所拥有的股份总数,那么,您对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的表决将视为无效。例如:如果您在第 8 项议
         案中某位董事候选人对应的表决票栏目(“同意”、“反对”或
         “弃权”栏)填入了 200 万股,则您对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所拥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已经用尽,您不能再对其他董
         事候选人行使表决权。如果您同时在第 8 项议案中其他董事候选
      人对应的表决票栏目(“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填
      入了股份数(0 股除外),则视为您关于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的表决全部无效。
(b) 如果您就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实际投出的所有股份
      数之和(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及弃权票)小于您对第 8 项议案中
      8.01—8.02 项子议案所拥有的股份总数,则差额部分视为弃权票处
      理。例如:如果您在第 8 项议案中董事候选人甲对应的表决票栏
      目(“同意”、“反对”或“弃权”栏)中填入了 100 万股,在
      其余董事候选人对应的表决票栏目(“同意”、“反对”或“弃
      权”栏)中未填入股份数或填入的股份数为 0,则您就第 8 项议案
      中 8.01—8.02 项子议案的 100 万股投票有效,未填入的剩余 100
      万股视为您放弃表决权。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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