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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弘股份:第七届监事会2017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09
证券代码:000979        证券简称:中弘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66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或“中弘股份”)
第七届监事会 2017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通知于 2017 年 5 月 5 日以书面、传真及电
子邮件的形式送达各位监事,会议于 2017 年 5 月 7 日下午 17 时在公司三楼会议
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 3 名,实到监事 3 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梁琪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书面
表决的方式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逐项表决)
    (一)交易方式及交易标的(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通过公司控制的境外子公司 NEO DYNASTY LIMITED(“交易买方”或“NEO
DYNASTY”)以现金为对价收购 YAN ZHAO GLOBAL LIMITED(以下简称“衍昭”或
“交易卖方”)持有的 ABERCROMBIE & KENT GROUP OF COMPANIES S.A.(以下简
称“标的公司”或“A&K 公司”)90.5%的股份和相关权益份额(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 90.5%的股份”,前述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二)交易对方(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衍昭。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YAN ZHAO GLOBAL LIMITED /衍昭環球有限公司
          注册号
                               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Centre, Wickhams
         注册地址          Cay II, Road Town, Tortola, British Virgin
                           Islands
         成立日期              2015 年 2 月 18 日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
                               公司最多可发行 50,000 股股份,其中包括
         授权股本
                           30,440A 类股份,19,560 股 B 类股份
    已发行股本             已发行 23,500 股 A 类股份,15,100 股 B 类股份
         设立代理              Vistra (BVI) Limited
                               姓名                     任命日期
           董事
                               REN Yubing               2016 年 9 月 23 日
                               ONG Tiong Boon          2016 年 9 月 23 日
                               ONG Tiong Sin           2016 年 9 月 23 日
                               SONG Pengcheng          2016 年 10 月 5 日
                               LOW Lee Gek, Joanne     2016 年 12 月 30 日
                               ZHOU Yanan              2016 年 12 月 30 日
                               一般,公司可以从事所有不违反英属维尔京群岛
           经营范围
                           法律的业务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方式(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交易价格为 41,249.26 万美元。
    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构成为:本次
交易的价格 41,249.26 万美元=衍昭收购标的公司支付的价款 38,600 万美元+前
次收购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 274.09 万美元+衍昭持有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期间
承担的融资成本 2,375.17 万美元。
    其中,“衍昭持有标的公司权益份额期间承担的融资成本”假设按照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进行暂估。
    上述融资成本计算过程为,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根
据约定,Massive Reward Limited(“Massive Reward”)提供的 1 亿美元融资利
息为 1,050 万美元,Forest Asset Holding Limited(“Forest Asset”)提供的
2.35 亿 美 元 融 资 成 本 = 承 诺 费 (Commitment Fee)58.75 万 +23,500 万
×7%×281/365=1,325.17 万美元。
    交割价格将根据实际交割日进行调整。若实际交割日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则增加相应延期天数承担的融资成本;若实际交割日早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则减少相应天数承担的融资成本。
    (四)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在交割日,交易买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向交易卖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
交易对价。
    (五)期间损益归属(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
盈利的,盈利部分由交易买方享有;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亏损的,亏损则由交
易卖方承担。
    (六)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的交割日及交割事项(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豁免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
内或者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的其他日期,交割在香港时间当日上午 10:00 时开始进
行。
       根据协议约定,完成交割的先决条件如下:
       1、交易买方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满意。
       2、在交割日前的所有的保证真实正确,不存在误导性。
       3、交易买方确认从前次交易到本次交易期间,标的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改
变。
       4、交易卖方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交易;
       5 、 Forest Asset Facility Agreement 、 the Massive Reward Facility
Agreement、Share Repurchase Agreement 和 Settlement Agreement 由各方妥
为签署。
       6、交易买方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进行本次交易并签署相关文件。
       7、Ocean Sound Limited 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签署 Forest Asset Facility
Agreement、Massive Reward Facility Agreement。
       8、Chong Zhi Hong Kong Investment Limited 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签署
Share Repurchase Agreement。
       9、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此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
       1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
       1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此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
       12、交易买方、交易卖方及 Geoffrey John Worke Kent 或其各自的代表已
交付签署版 Deed of Adherence。
       (七)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控股股东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弘集团”)承诺标的公
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预测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21,000 万元、人民
币 28,000 万元和人民币 35,000 万元(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公司在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在利润补偿期间当年实现的
实际净利润数以及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会计
师事务所就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经合格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积承
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以下称“利润差额”)将作为中弘集团向公司进行补偿
的具体补偿数额确定依据。
     业绩补偿以现金方式进行。业绩承诺期间中弘集团因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不
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与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减值而发生的补偿金额
合计不超过该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
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
额
     若当期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 0,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八)有效期(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重大资产重组条件的议案》(3 票赞成,0 票反
对,0 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
真自查论证后,监事会认为,公司符合实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条件。
     三、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组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议案》(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经认真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1、本次交易的标的为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
入、用地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涉及上市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等
呈报审批事项,已在《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2、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
的情况;交易对方合法拥有的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权属清晰、完整,不存在抵
押、质押、查封、司法冻结或其他权利受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3、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系世界顶尖的奢侈旅游公司,在全世界拥有独
立完整的奢侈旅游体系,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核心团队管理经验
丰富,具备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资产。本次交易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资产的完整
性,有利于未来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4、根据标的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本次交易能为公司带来良好的发展战略
协同及业务发展机会。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本次交易将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减
少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
    四、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3 票赞成,
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衍昭在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受公司控股股东中弘集团控
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衍昭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五、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附条件生效的交易协议的议案》(3 票赞成,0 票
反对,0 票弃权)
    公司下属境外子公司 NEO DYNASTY LIMITED 与衍昭签署了 AGREEMENT for the
SALE AND PURCHASE of 90.5% SHARES of the SECURITIES OF ABERCROMBIE & KENT
GROUP OF COMPANIES S.A(下称“交易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签署主体
    本次交易的交易卖方为 YAN ZHAO GLOBAL LIMITED,交易买方为上市公司下
属境外子公司 NEO DYNASTY LIMITED。
    (二)交易标的
    根据 交易协议约定,本次交易的标的为 A&K90.5%的股份及相关权益份额,
具体包括:
    1、普通股 287,199,368 股;
    2、第一期 CPECs 25,894,478,880 股,第二期 CPECs 1,514,297,011 股,合
计 CPECs 27,408,775,891 股;
    3、第一期 IP PECs 2,970,016,740 股,第二期 IPPECs 173,685,189 股,合
计 IPPECs 3,143,701,929 股。
    (三)交易价格、定价依据及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价格为 41,249.26 万美元。
    根据本次交易的交易协议相关条款约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构成为:本次
交易的价格 41,249.26 万美元=衍昭收购 A&K 支付的价款 38,600 万美元+前次收
购支付的中介机构费用 274.09 万美元+衍昭持有 A&K90.5%股份及相关权益份额
期间承担的融资成本 2,375.17 万美元
       其中,“衍昭持有 A&K90.5%的股份及相关权益份额期间承担的融资成本”假
设按照 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进行暂估。
       上述融资成本计算过程为,2016 年 9 月 23 日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期间,根
据约定,Massive Reward 提供的 1 亿美元融资利息为 1,050 万美元,Forest Asset
提供的 2.35 亿美元融资成本=承诺费(Commitment Fee)58.75 万+23,500 万
×7%×281/365=1,325.17 万美元。
       交割价格将根据实际交割日进行调整。若实际交割日晚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则增加相应延期天数承担的融资成本;若实际交割日早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则减少相应天数承担的融资成本。
       在交割日,交易买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应向交易卖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支付
上述交易对价。
       (四)交割日及交割事项
    根据协议约定,完成交割的先决条件如下:
    1、交易买方对标的公司的尽职调查结果满意。
    2、在交割日前的所有的保证真实正确,不存在误导性。
    3、交易买方确认从前次交易到本次交易期间,标的公司不存在重大不利改
变。
    4、交易卖方通过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批准本次交易;
    5 、 Forest Asset Facility Agreement 、 the Massive Reward Facility
Agreement、Share Repurchase Agreement 和 Settlement Agreement 由各方妥
为签署。
       6、交易买方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进行本次交易并签署相关文件。
    7、Ocean Sound Limited 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签署 Forest Asset Facility
Agreement、Massive Reward Facility Agreement。
       8、Chong Zhi Hong Kong Investment Limited 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签署
Share Repurchase Agreement。
       9、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此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
    1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
    1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此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
    12、交易买方、交易卖方及 Geoffrey John Worke Kent 或其各自的代表已
交付签署版 Deed of Adherence。
       本次交易的交割日为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或被豁免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日
内或者买卖双方协商书面同意的其他日期,交割在香港时间当日上午 10:00 时开
始进行。
       (五)过渡期间损益的归属
       根据交易协议约定,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交易标的盈利的,
盈利部分由交易买方享有;交易标的亏损的,亏损则由交易卖方承担。
       (六)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为保证 A&K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仍能按照原有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运行,实
现平稳过渡,公司决定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基本沿用 A&K 及其子公司现有的人员团
队。
    (七)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
       根据交易协议的约定,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如下:
       (1)交易买方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进行本次交易并签署相关文件。
       (2)Ocean Sound Limited 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签署 Forest Asset
Facility Agreement、Massive Reward Facility Agreement。
    (3)Chong Zhi Hong Kong Investment Limited 通过董事会决议,同意签
署 Share Repurchase Agreement。
       (4)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此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此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
       (6)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审议通过此次重大资产购买议案。
       (7)交易买方、交易卖方及 Geoffrey John Worke Kent 或其各自的代表已
交付签署版 Deed of Adherence。
       (八)终止条款
       根据交易协议的约定,在交割完成前任何时候,交易买方发现交易卖方提供
的声明与保证条款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无法实现,交易买方有权通过书面通
知终止交易协议。交易卖方将承担交易买方因终止协议造成的费用及损失。
       交易买方的前述权利是叠加的,并且不会损害其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
济,任何对于该等权利的部分行使和不予行使不得视为构成了交易买方于交易协
议项下对于该等权利或者任何其他权利的弃权。。
    (九)违约责任
    根据交易协议约定,交易卖方提供的声明与保证条款在任何重大方面存在不
准确,卖方应当承担因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六、审议通过《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及其摘要的议案》(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
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
    七、审议通过《关于签署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的议案》(3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
    中弘股份作为上市公司,在其全资子公司 NEO DYNASTY LIMITED 向衍昭通过
交易协议购买标的公司 A&K 公司 90.5%股份及相关权益份额的交易中,乙方中弘
集团作为甲方中弘股份的控股股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弘集团将对
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于 2017 年、2018 年和 2019 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口径
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作出承诺,依照协议约定
对甲方做出业绩承诺补偿。
    (一)业绩承诺指标
    各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进行业绩测算的对象为标的公司净利润情况。净
利润指合并报表口径下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该等净
利润数的计算,应以中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为基础,并经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
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合格审计机构”)审核确认。
    根据各方协商一致确认,乙方承诺,标的公司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下称“业绩承诺期”)净利润分别不得低于 21,000 万元,28,000 万元
和 35,000 万元(以下称“承诺净利润数”)。如在上述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各
期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低于同期承诺净利润数,则乙方需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对甲
方进行现金补偿。
    (二)实际净利润数的确定
    标的公司在业绩承诺期的每一年度实现的实际净利润数,以甲方聘请的合格
审计机构就承诺净利润实现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中确认的数字
(下称“实际净利润数”)为准。标的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编制应符合中
国现行有效的会计准则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相关资产估值报告中预测
净利润口径进行相应调整后计算确定;除非法律、法规规定或甲方同意,否则,
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不得改变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利润差额的确定
     自本次交易实施完毕后,甲方在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
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对 A&K 在利润补偿期间当年实现的实际
净利润数以及实际净利润数与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会计师事
务所就此出具专项审核报告。
     经合格审计机构审核确认的当期期末累积实际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积承
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额(以下称“利润差额”)将作为乙方向甲方进行补偿的具
体补偿数额确定依据。
     (四)业绩补偿的计算及实施
     1、补偿数额的确定
     业绩补偿以现金方式进行。业绩承诺期间中弘集团因累计的实际净利润数不
足承诺净利润数而发生的补偿与标的公司资产减值而发生的补偿金额合计不超
过该次交易的交易价格。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的
净利润)÷业绩承诺期间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总和×本次交易价格-累计已补偿金
额
     若当期计算的补偿金额小于 0,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现金不冲回。
     在业绩承诺期间届满时,由甲方聘请经各方认可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对标的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在业绩承诺期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的专项审
核意见出具后三十日内出具《减值测试报告》。
     如标的公司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间内已补偿现金总额,则乙方应当按以
下计算方式进行补偿:应补偿的金额=期末减值额-在业绩承诺期内已支付的补
偿额。
     2、补偿的实施
     甲方将在业绩承诺期内每年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数与乙方净利润承诺数差异情况。
     若触发乙方上述现金补偿义务的,甲方在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年报披露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向甲方支付其应补偿的现金,乙方在收到甲方通
知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应以现金方式(包括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甲方。
    (五)协议的生效条件
    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于本协议首页载明的日期成立,在满足下列条件全
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
    (2)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文件已经生效。
    (六)补偿数额的调整
    双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如因下列原因导致标的公司未来实际净利润数低
于承诺净利润数或利润延迟实现的,本协议各方可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对第三
条约定的补偿数额予以调整:
    1、发生签署本协议时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任何客观事实,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疫情或其他天灾等自然灾害,以及战争、
骚乱、罢工等社会性事件,上述自然灾害或社会性事件导致标的公司发生重大经
济损失、经营陷入停顿或市场环境严重恶化的,甲方与乙方可根据公平原则,结
合实际情况协商免除或减轻乙方的补偿责任。
    2、如国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政策或者相应的产业限制等政策性
的变动,对标的公司的利润造成影响,甲方与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或
减免乙方的补偿责任。
    本协议双方就发生本协议上述情形进行协商的,可在需要时共同聘请合格审
计机构对该等事件实际给标的公司造成盈利影响的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在经合格
审计机构专项审核确认的实际所造成实际净利润减少之金额范围内,可在经双方
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相应调整或减免乙方的补偿责任。
     八、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进行并购借款的议案》(3票赞成,0票反对,0
  票弃权)
    就本次交易,公司拟通过境外借款的方式获得 3.35 亿美元收购资金,具体
如下:
    (1)公司境外子公司 OCEAN SOUND ENTERPRISES LIMITED(以下简称“OCEAN
SOUND”向 Massive Reward 借款 1 亿美元,借款利率为 12%/年,除利息之外,
OCEAN SOUND 还需支付 2.5%/年的融资费用,最终还款日为 2018 年 9 月 22 日;本
次借款以 Neo Dynasty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2)公司境外子公司 OCEAN SOUND 向 Forest Asset 借款 2.35 亿美元,借
款利率为 7%/年,最终还款日为 2019 年 9 月 22 日;本次借款以 A&K90.5%股份及
相关权益份额提供质押担保。
    就 Ocean Sound 向 Forrest Asset 的 235,000,000 美元借款,中弘集团、中
弘股份、ZHONG HONG NEW WORED INVESTMENT PTE.LTD、中弘新奇世界投资有限
公司与 Forest Asset 签订了维好协议(Keepwell Deed)。
       维好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订约方同意确保在维好协议生效期间对 Ocean Sound 的所有权不发生
改变;
    2、各订约方同意确保在维好协议生效期间,Ocean Sound 保持其总股本与
偿债能力;
    3、如 Ocean Sound 在维好协议生效期间资金流动性不足以满足本次重组中
协议规定时,各订约方需确保补充其偿债能力达到偿付条件,各订约方无需代
Ocean Sound 偿付贷款。
       九、审议通过《关于向关联方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3 票赞成,0 票反
对,0 票弃权)
    就本次交易,同意公司境外子公司 OCEAN SOUND ENTERPRISES LIMITED 向公
司控股股东中弘集团的境外子公司崇知香港投资有限公司借入无息借款 7750 万
美元。
       十、审议通过《关于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
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就本次交易,公司监事会经过认真自查认为,公司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相关事项,履行
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
    公司全体监事保证公司就本次交易提交的法律文件合法有效,公开承诺保证
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法
律文件合法有效。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本次交易有关审计、估值和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及公司备考财务报表的议案》(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就本次交易,公司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了《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1702193 号);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
资格的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估值报告》(中锋咨报字(2017)
第 047 号)和《估值说明》(中锋咨报字(2017)第 047 号);聘请亚太(集团)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六年度审
阅报告》(亚会 A 阅字(2017)0006 号)。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交易需要编制的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估值报告、
估值说明等文件以及公司提供给相关证券服务机构的文件资料予以确认,并同意
上述资料供本次交易的审计、估值、交易信息披露和向监管部门申报等用途。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是否达到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的议案》(3 票赞成,0 票反
对,0 票弃权)
    公司自 2017 年 2 月 10 日起因筹划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停牌。根据中国证
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
[2007]128 号)第五条之规定,本公司对公司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累计涨
跌幅情况进行了自查比较,具体如下:
    在筹划本次资产重组事项本公司股票停牌之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7 年 2
月 9 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 2.66 元/股,连续停牌前第 20 个交易日(2017 年 1
月 6 日)收盘价为 2.67/股,本次交易事项公告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即 2017
年 1 月 6 日至 2017 年 2 月 9 日期间)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累计跌幅为 0.37%。同
期,深证成指(399001)收盘点位从 10289.36 点下降至 10182.73 点,累计跌幅
为 1.04%;沪深 300 指数(399300)收盘点位从 3347.67 点上升至 3396.29 点,
累计涨幅为 1.45%。根据房地产(证监会)指数(883010,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指
数),在公司股票停牌前 20 个交易日内,地产指数收盘点位从 3278.70 点下降至
3275.09 点,累计跌幅为 0.11%;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的公司
股票价格波动未超过 20%。同时,在筹划本次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停牌之前 20
个交易日中,亦未出现股票交易价格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
计超过 20%的情况。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
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以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3 票赞成,0 票反对,
0 票弃权)
    就本次交易,公司聘请了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估
值机构对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进了估值,并出具了估值报告、估值说明。公司
监事会对本次交易所选聘的估值机构的独立性、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估值方
法和估值目的的相关性及估值定价的公允性意见如下:
    1、估值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聘请的估值机构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评估资格。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交易对
方及标的公司除业务关系外,无其他关联关系,亦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
或可合理预期的利益或冲突,估值机构具有独立性。
    2、估值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本次对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的估值中,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所
设定的估值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
的惯例或准则、符合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估值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估值目的是为确定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在估值基准日时的市场价值,
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和价值参考依据。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
司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两种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 90.5%的股份进行了估值,并根
据各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最终选取了收益法估值结果作为最终的估值结论,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估值所选用的估值方法合理,估值结果客观、公正
地反映了估值基准日估值对象的实际情况,估值方法与估值目的具有相关性。
    4、估值定价的公允性
    估值机构实际估值的资产范围与委托估值的资产范围一致;估值工作按照国
家有关法规与行业规范的要求进行,实施了必要的估值程序,遵循了独立、客观、
公正、科学的原则,运用了合规且符合估值对象实际情况的估值方法;折现率等
重要估值参数取值合理,预期收益的可实现性较强,估值价值公允。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
议案》(3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为保证公司本次交易有关事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提请公司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交易一切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和实施本次
交易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或调整相关资产价格等事项,
根据证券监管部门新的政策规定及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对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作出相应调整;
    2、修改、补充、签署、递交、申报、执行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一切协议、合
同和文件,批准、签署有关审计报告、估值报告、估值说明等文件,办理与本次
交易相关的申报事项;
    3、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就本次交易项下事项的实施事宜向证券监管机
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等手续;
    4、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和证券监管机构意见,具体负责实施本次交易;
    5、聘请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介机构;
    6、授权董事会采取所有必要的行动,决定和办理本次交易相关的其他一切
事宜,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明确规
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除外;
    7、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特此公告。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7 年 5 月 7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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