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等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东华科技”)
就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康乃尔”)拖欠
本公司承建的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
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进度款等事宜,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内蒙古高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 年 5 月 2 日,本公司收到
了内蒙古高院于 4 月 24 日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5 月 3 日,本公
司向内蒙古高院预交受理费;经电话咨询,内蒙古高院于 5 月 8 日正式
立案受理。
二、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双方当事人情况
原告: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合肥市长江西路 669 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
法定代表人:吴光美,董事长
被告一:内蒙古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鲁北镇黄山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武祥东,董事长
被告二: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888 号东海国际中心一期 B 座 22
楼
法定代表人:方力,董事长
被告三:深圳市富德前海基础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一号前海深港合
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张涛,董事长
被告四: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昆仑街 245 号
法定代表人:宋治平,董事长
被告五: 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区锦湖大路 1377 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峰,董事长
(二)本案案情介绍及提起诉讼原因
1、合同签订情况
2014 年 3 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内蒙古
康乃尔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
程总承包合同》(详见发布于 2014 年 3 月 12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
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4-008 号《关于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签
订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公告》)。
2014 年 4 月,本公司与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康乃
尔签订《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
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由内蒙古康乃尔取代康乃
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本项目的发包人,按“既有合同”拥有权
利和利益,承担义务和责任。
2014 年 6 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
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详见发布
于 2014 年 6 月 13 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的东华科技 2014-021
号《关于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 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
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公告》)。
2015 年 6 月,本公司与内蒙古康乃尔签订《内蒙古康乃尔 30 万吨/
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续)》,将合
同价款调整为 36.9628 亿元,并明确约定该补充协议是对《30 万吨/年
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的修改补充,与原合同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进度款拖欠情况
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开展各项
工作,按计划稳步推进工程项目建设工作。但自 2014 年 10 月 30 日起,
由于内蒙古康乃尔的资金问题,本项目处于非正常执行状态。本着双方
合作、互相信任的态度,本公司一直维持项目施工至 2016 年 12 月底。
截至 2016 年 8 月底,内蒙古康乃尔共批复工程进度款 267150.43 万元,
实际支付累计 211119.74 万元,尚有 56030.69 万元未支付。
内蒙古康乃尔作为合同签订方,应严格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全面诚
信履行合同。其上述拖欠工程进度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
3、内蒙古康乃尔的股权及出资情况
内蒙古康乃尔原工商注册股东及股权情况为: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 51%股权、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44%股权、
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5%股权。上述股东未完成履行全部注册资
金的出资义务。
2015 年 11 月,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富德前海基
础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转让了内蒙古康乃尔 41%的股权。
当前内蒙古康乃尔股权情况如下: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占股 44%;深圳市富德前海基础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占股 41%;康乃
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占股 10%;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占股 5%。
上述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前海基础设施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煤业集团有限
公司作为内蒙古康乃尔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应在出资
不到位范围内对内蒙古康乃尔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三)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上述被告应立即支付拖欠的进度款。具体如下:
1、请求判令内蒙古康乃尔支付本公司工程进度欠款 56030.69 万元
及利息 3480 万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每笔
款应付时间起计算至 2017 年 2 月 28 日数额,之后继续计算至款清时止);
2、请求判令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德前
海基础设施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康乃尔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
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出资不到位范围内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
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同时,本公司保留继续向被告追索 2016 年 9 月份之后的进度款、
低负荷施工费,被告违约致使本公司对涉案项目增加管理投入、施工人
力机具降效、工程保险财务等损失费用,以及其他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
赔偿金,直至依法解除合同后要求被告全面结算的权利。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本公司在年报、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具体披露了已发生的相关诉讼、
仲裁事项。截止公告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
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系本公司依据《30 万吨/年煤制乙二醇项目 EPC/交钥匙
工程总承包合同》和相关补充协议的约定,对项目业主及相关股东等被
告提起的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本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本
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
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
2、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
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