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隆基股份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08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 隆基 01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12          -            2017/5/15      2017/5/15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7 年 4 月 6 日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6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995,890,829 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99,589,082.9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7/5/12          -             2017/5/15       2017/5/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本公司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王秀鹏、卞维真、奚西俊、李袁袁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
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
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
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 《关
于 实 施 上 市 公 司 股 息 红 利 差 别 化 个 人 所 得 税 政 策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12]85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
的税率计征所得税,由本公司进行代扣代缴,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 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
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现金红利和股票红利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
    (5)对于除 QFII 以外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
公司不进行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1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9-84157265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5 月 8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