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中国海诚: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06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度
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会
议于2017年5月5日下午2:00在上海市宝庆路21号公司5101会议室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严晓俭先生主持,
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
共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8,123,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52.2290%。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
理人共计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18,072,427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2168%;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4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123,5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其中,通过
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2,548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4%;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0,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8,11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 , 反 对 11,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5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2810%;反对11,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38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10%。
     2、审议通过《201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8,11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 , 反 对 11,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5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2810%;反对11,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38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10%。
     3、审议通过《201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218,11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 , 反 对 11,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5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2810%;反对11,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38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10%。
     4、审议通过《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为:以公司最新总股本417,628,938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
金红利2.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83,525,787.60元,母公
司剩余未分配利润106,972,560.85元结转至以后年度。
     表决结果:同意218,11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 , 反 对 11,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5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2810%;反对11,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38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10%。
     5、审议通过《2016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218,11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 , 反 对 11,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5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2810%;反对11,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38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10%。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为公司2017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结果:同意218,11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 , 反 对 11,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5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2810%;反对11,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38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10%。
     7、审议通过《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111,4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 , 反 对 11,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5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3620%;反对11,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3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非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111,4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 , 反 对 11,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5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5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3620%;反对11,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38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8,111,3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945% , 反 对 11,903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0.0055%,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11,4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0.2810%;反对11,9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6380%;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1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独立董事高凤勇先生代表全体独立董事向各位股东作了2016年
度述职报告,述职报告全文已于2017年4月15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海诚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年5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