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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吴中: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0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江苏吴中
 保荐代表人姓名:阮金阳                    联系电话:0512-62938568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强                      联系电话:0512-62938568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2084 号”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吴中”)于2015年10月非公开发行41,046,070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或“东吴证券”)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的相
关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
在发行人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持续督导其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
等义务,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6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续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
 1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
                                                    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已与公司签订保荐协议,该协
 2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与公司保持密切的日常沟通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尽职调查等方式开
3                                              和定期回访,针对持续督导事
    展持续督导工作
                                               项专门进行了尽职调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期间,公司未发生须按有关规
4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定公开发表声明的发行人违
    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5                                              期间,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未出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情况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在2016年度持续督导
    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期间,未发现公司及相关当事
6
    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 人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不履行承诺的情况
                                               督导并核查了江苏吴中执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董
    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7                                              事会秘书工作规则等相关制
    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度的履行情况。江苏吴中治理
    行为规范等
                                               制度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
8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详见“三、公司内部控制方面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存在的问题”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
9    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       他相关文件,并确认其合法合
     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规,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
     遗漏                                         审阅情况”
                                                  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提交的其他文件及时进行事
10   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 前审阅,并对存在问题的信息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更正或补充。详见“二、信息
                                                  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详见“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
11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12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
     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1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未履行承诺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出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
14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 符的事项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
     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
     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
     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
15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
                                                相关主体未出现该等事项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
16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出现该等事项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
      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
      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
      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
      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
      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
      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按照《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7    督导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使用情况         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和
                                                 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要
                                                 求
     二、信息披露及其审阅情况
     根据《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
定,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江苏吴中2016年持续督导期间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包括董
事会决议及公告、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公告、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报告等文
件。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
     三、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1、关于江苏吴中《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强调事项段的情况说明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
字[2017]第 ZA13920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和信会师函字[2017]第 ZA14190 号
《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内控审计报告非标审计意见专项说
明》,江苏吴中存在以下非财务报告内控缺陷:
    (1)公司在资金管理上存在缺陷:公司在资金管理上存在制度设计和执行缺陷,
公司制订的相关内控制度中未明确资金使用审批权限的具体金额;在资金事后控制
活动中未明确需及时跟踪检查资金等事项。上述情况导致公司对部分大额资金往来
管控薄弱,存在未及时结清的预付、应收和应付款项。
    (2)公司董事长赵唯一、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姚建林、副总经理许良枝、副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朱菊芳及财务总监承希于 2016 年 12 月 20 日及 21 日分别收到了证
监会的《调查通知书》。因案件调查需要,证监会决定对上述人员进行立案调查。截
止目前,案件尚无结果。
    立信认为:“江苏吴中于 2016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上述强调事项段内容
不影响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立信虽出具了带有强调事项段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但未影响其对江苏吴中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的审计意见。截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保持了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保荐机构已督促江苏吴中积极落实整改相关问题,尽快完善内部控制相关制度
和体系。
    四、公司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2016年度持续督导期间,江苏吴中不存在《保荐办法》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阮金阳          李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5 月 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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